学生医保管理细则
一、总则
(一)制定目标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
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全日制专科生,均可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范围。
大中专学生原则上均应在学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用。
一、参保缴费
(一)参保说明
1.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文件规定的缴费标准和时间缴费参保。
2.未能按时参保缴费的大学生,补缴费用时间和相关待遇享受期,按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3.如已在其他地方参加医疗保险 (商业保险除外),需先在参保地办理停保手续后,方可参加大学生医保。
(二)缴费说明
大学生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由学校代收代缴,大学生应当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每学年学杂费收缴中,代收代缴第二年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用。
1.若学生属于建档立卡、低保人员、低保家庭成员、残疾人口、贫困人口、当地人民政府、有条件的乡镇、街道、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给予扶持或资助等特殊类人员,可以选择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身份认定地参保。
2.属于特殊类人员已在本学年度学杂费中缴纳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用的学生,应于每年10月20日前,以院系为单位将相关证明材料交卫生防疫科,由卫生防疫科向财务处申请将已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退至对应学生银行卡账户中。
3.本年度结算时,未在学校收费系统缴纳次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用的学生,属于自动放弃本年度集中参保缴费。(注:集中参保时间一般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25日)
4.截止至次年3月,还未在学校收费系统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用的学生,属于自动放弃在校大学生由学校代收代缴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身份,财务处将在4月初清零该项欠费数据,不再督促未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用的学生缴费。
5.按文件规定,因入学形成的重复参保,应及时通知原参保地医疗保障部门暂停参保关系。如果参保年度内已在其他医保统筹地区参保,且学校代收还未代缴参保成功的学生需提交原参保地医保缴费证明至卫生防疫科,由卫生防疫科向财务处申请将已代收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退至对应学生银行卡账户中。
6.在次年3月之后,如需在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学生,可到卫生防疫科办理在校大学生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登记手续,然后通过手机“成都税务”公众号或“天府市民云”APP等渠道自行缴费参保。
(三)特别提醒
大学生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是国家重要惠民政策,为保障自身权益,请积极参保。如未及时参保,期间产生的所有医疗费用将无法按医保政策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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