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
课程考试违规认定及处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校风、学风和考风建设,规范课程考试秩序,严肃课程考试纪律,维护课程考试公平与公正,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在籍的大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课程考试,是指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部、教学单位等组织或实施的课程考试(含考查课、实践课等)、国家等级考试和其他与高等教育有关的考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包括违纪和作弊。其中,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不服从考务人员依据工作职责做出的安排和要求等行为;作弊是指考生违背考试诚信、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课程考试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等行为。
第五条 考试违规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一)在校外违纪,损坏学校声誉,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二)对揭发检举人、证人、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者;
(三)在处分期再次违规者。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减轻一级处分:
(一)主动交代问题,认错深刻者;
(二)积极配合调查,了解情况者;
(三)对查清违纪、作弊事件有立功表现者。
第八条 课程考试违规处理遵循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九条 学生对违规处分享有陈述、申辩、申诉等权利。
第十条 我校学生参加由国家行政部门或其他高等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如出现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若没有明确违规处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及处分
第十一条 课程考试过程分为考试正式开始前、考试过程中和考试结束后三个阶段。原则上,考试正式开始前是指考试安排的起始时间之前的阶段,考试结束后是指考试安排的结束时间之后的阶段,考试过程中是指考试正式开始后到考试结束前的这个阶段。如果考试不便安排具体时间或遇突发情况,则以考务人员发出的开考指令和考试结束指令为准来划分考试时段。
第十二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警告处分:
(一)未带规定的考试证件(学生证、身份证,双证齐全),且拒不回答监考人员查询的;
(二)考试正式开始前,被发现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如电子设备、书籍、复习资料等)进入考场并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三)考试正式开始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的;
(四)考试过程中,未按指定的座位就座,或擅自改换座位参加考试,经监考人员劝告,仍不服从的;
(五)考试过程中,擅自互借文具、计算器、作图工具等考试用品的;
(六)考试过程中,在考场或者考试管理部门禁止的范围内,大声交谈、打闹、喧哗,吸烟或饮食物品的;
(七)其他不听从考务人员安排、扰乱考试秩序的。
第十三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较严重违纪,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开卷考试过程中,传递或借用他人资料、笔记、书本等的,或携带了规定以外材料的;
(二)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三)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四)考试过程中,他人擅自获取或强拿自己的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品,未加拒绝也未报告的;
(五)用规定以外的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六)其他不听从考务人员安排、扰乱考试秩序,且造成一定影响的。
第十四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严重违纪,给予记过处分:
(一)考试正式开始前,被发现由他人冒名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二)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三)伪造签名的;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五)其他不听从考务人员安排、扰乱考试秩序,且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十五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处分:
(一)考试过程中,被发现携带(含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物品,特别是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考试过程中,被发现在就考桌椅、考生身体部位或服饰等处写有与考试有关的内容的;
(三)考试过程中,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四)考试过程中,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或传、接物品的;
(五)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的;
(六)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七)考试过程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八)考试过程中,互对答案、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九)其他应认定为考试作弊的。
第十六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较严重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考试过程中,被发现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考试过程中,擅自上网查询与考试相关内容的;
(三)考试过程中,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考试过程中,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六)其他应认定为考试较严重作弊的。
第十七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根据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组织或参与团伙作弊的;
(二)已构成考试作弊,不服从处理,威胁、侮辱、诬陷等方式侵害考务人员的行为;
(三)其他应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的。
第十八条 协同、配合作弊为共同作弊,协同、配合作弊者与作弊者同等处理。
第十九条 考生有本办法规定的考试违规行为之一的,其对应的课程成绩无效,课程成绩按零分记载。
第二十条 平时作业、课程论文有剽窃行为者,经老师教育仍不悔改者,应认定为考试违纪,该平时作业、论文成绩无效,课程成绩按零分记载。
第二十一条 以央求、送礼、请客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者,按考试严重违纪处理;以央求、送礼、请客等手段要求老师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除该课程成绩无效且按零分记载外,按其相应的违纪、作弊行为加重处分;以威胁、要挟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要求老师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除该课程成绩无效且按零分记载外,并按考试严重作弊处理。
第二十二条 如考生同时被认定存在多项本办法规定的考试违规行为,原则上按其中最重的一项给予处分,其他违规行为将作为加重处分的依据,酌情考虑。
第三章 考试违规认定程序
第二十三条 考生考试违规,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课程考试中若有违规行为发生,监考人员应立即取消当事人的考试资格,暂扣相关违规物品,并责令其退出考场,但不允许其离开,及时向教学科研工作部报告情况,在《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考场记录表》中如实记录相关情况。
巡视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视人员也应在《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巡考记录表》中如实记录。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及时填写《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考试违规登记表》的相应内容,并与暂扣物品一起送交教学科研工作部。
(二)教师在阅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有作弊现象,应及时书面(连同物证)报告教学科研工作部。
(三)考试管理部门在考试结束后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当事人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视频监控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务人员,并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另外相关部门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当事人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四)教学科研工作部将根据违规记录或反映违规情况的证据等材料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和认定。
(五)当事人被认定为考试违规的,且当事人为我校学生或者违规行为涉及我校学生的,教学科研工作部将认定结果及相关材料转送学生所在学院。
第四章 考试违规处理程序
第二十四条 考试违规处理程序:
(一)学生违规的事实和证据经学生所在学院复核后提出初步处理建议报教学科研工作部审核(考试完成后不超过24小时),提交材料包含《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学生违规调查及处理意见表》《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考试违规登记表》、考生书面检讨报告、证据材料等。
(二)教学科研工作部收到学院上报的处理意见后,根据违规事实及学院意见,做出处理结论并报送主管校领导批示后,由学校发正式处分文件。对开除学籍的处分须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由学校下发正式处分文件并及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教学科研工作部应书面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依据、处分种类和期限,学生有权进行书面陈述和申辩;学生在接到学校拟对学生开除学籍处分通知书5日内,可向学校处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学生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但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教学科研工作部对受处分学生出具处分决定书,载明被处分学生的基本情况、违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和期限、申诉的权利及期限、处理部门及时间,加盖学校公章后下发。处分决定书的送达按照《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将学生的处分文件及相关查证资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被处分学生对最终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按照《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诉。
第二十九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收到处分决定书后,应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手续离校。
第三十条 对正考违纪作弊的学生,取消免费补考资格。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结业生换发毕业证考核违规行为认定,参照本办法执行,如有学生违纪、作弊,该课程成绩一律作无效处理,并取消一切与换证相关的考试资格。
第三十三条 学生存在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作弊行为,已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了危害后果的,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学科研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课程考试违规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成银教发〔2024〕1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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