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学业证书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12-03 19:36:00       文章来源: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        点击量:50

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

普通本专科学生学业证书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学业证书管理,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精神,针对《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学籍管理办法》中具体实施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业证书”是指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学位证书、辅修专业证书、肄业证书、学历证明书、学位证明书等学业证书。

第二章 证书信息的填写和变更

第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章 证书种类及发放范围

第六条 毕业证书:按国家规定招收入学,取得我校正式学籍并按学校规定履行注册手续的本专科学生,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践性环节),取得规定的学分,经审核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七条 学士学位证书:按国家规定招收入学取得正式学籍并按学校规定履行注册手续的本科学生,完成本科阶段的学业,取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规定,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后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申请辅修专业的本科学生,完成本科阶段辅修专业的学习,取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且符合学校授予辅修学士学位的有关规定,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后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辅修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 结业证书:按国家规定招收入学,取得我校正式学籍并按学校规定履行注册手续的本专科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九条 肄业证书:按国家规定招收入学取得正式学籍的本专科学生,学满一学年(含一年)以上申请退学的学生,可申请颁发肄业证书。学生办理肄业后不得返校重修,不能申请换发结业证书和毕业证书。入学不满一年的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因各种原因作退学处理的学生不颁发肄业证书。 

第十条 毕(结)业证明书:学生应妥善保管学历证书,若有毕(结)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办原件,学生可以出具学校规定的相关材料申请办理毕(结)业证明书。毕(结)业证明书与原毕(结)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毕(结)业证明书上应注明原证书的编号。

第十一条 学位证明书:学生应妥善保管学位证书,若有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办原件,学生可以出具学校规定的相关材料申请办理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原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学位证明书上应注明原证书的编号。

第十二条 辅修专业证书: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并按学校规定履行注册手续的本科学生,申请辅修专业学习,并修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践性环节),取得规定的学分,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的,经审核达到毕业要求者,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章 证书的颁发、注册和撤销

第十三条 证书颁发。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辅修专业证书的颁发应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教务处复核后报校领导审批;学士学位证书的颁发应按照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教务处应指定专人负责各类证书的编号、制作、登记、发放及办理学历学位证明书的工作。发放的各类证书及办理的学历学位证明书均应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证书换发和补发。

学生结业后按学校的规定可在最长修年限内申请补考、重修或补做毕业论文、重申请答辩等补足规定学分,合格后在最长修学年限内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颁证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在最长有效修年限内,学生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补授名单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经分委会审核,教务处复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后补发学士学位证书。学位证书上颁证日期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的日期填写

第十五条 证书电子注册

依据国家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的规定,教务处及时将学生毕(结)业信息、辅修专业信息等通过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进行报送备案。

学生完成结业证换发毕业证后,由教务处及时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进行换证标注。

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代)于规定时间内在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平台中完成学位信息上报备案。

第十六条 学生的学业证书应由本人持身份证签领,委托领取的,应当出具委托书和委托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学生领取学业证书的签领单及相关材料,应做好存档。

第十七条 证书撤销。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该生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章 附则

十八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十九 本办法教务处负责解释。以往规定如有与本办法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若有重大疑问,由教务处提请校长办公会讨论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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