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与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遵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进行确定,学校实验室特种设备主要是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相关的设施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
第二章 管 理
第三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管理安全责任体系,实行学校、教学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统一领导,责任到人。
第四条 学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教务处、保卫处、后勤集团工程维修部等相关部门,负责对特种设备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专项检查等工作。宜宾校区各条线对应职能部门负责履行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职责。
(一)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实验室特种设备管理的政策、法规、标准文件,组织开展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的制订、日常检查,督促对隐患问题进行整改。
(二)教务处负责根据实验教学课程审核教学单位对特种设备需求(包括名称、规格、数量等)的合理性,如不符合教学需要的,应进行指导和调整;参与配合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检查。
(三)保卫处负责对实验室特种设备日常管理进行督查,对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及原因调查。
(四)后勤集团工程维修部负责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基础设施检查和处理,保障水电以及相关配套设施正常使用。
第五条 教学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特种设备安排使用和安全管理,贯彻落实“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教学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重要责任人。
(二)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签订安全责任书,落实岗位责任制。
(三)负责制定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四)组织特种设备相关人员培训学习,掌握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五)做好实验室特种设备的购置论证、检验、验收、注册登记,对不能使用的设备及时办理报停、报废,建立完备的安全技术资料档案等相关工作。
(六)组织或配合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对所用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检验及事故隐患的整改,以确保所用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七)配合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做好所用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 特种设备相关实验室管理员(或教师)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职责如下:
(一)取得相应安全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使用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二)对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检查、校验和维护保养,发现问题立即处置,并做好记录。
(三)情况紧急时,可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并向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简称“实安办”)报告信息。
(四)指导、培训师生安全使用、安全操作特种设备。
第七条 因教学安排,实验室特种设备可能停用一年及以上或者重新启用,须办理审批手续。达到报废要求的特种设备,经相关部门评估鉴定后进行报废处理。
第八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一旦发生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等情况的,须重新办理备案申请、检验及使用登记等手续。
第九条 因教学工作需要租赁特种设备,由采购部门向有租赁业务且是国家认定的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资质的厂家签约租赁。租赁的特种设备其安全管理事宜,由出租方负责,并必须服从学校的管理。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由资产管理部门指定专人依法向地方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第十一条 使用登记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并将特种设备检验合格证、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及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复印件等提交给实安办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教学单位根据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规范,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申请进行定期检测,同时做好接受检验的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未按规范进行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定期检验标志置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四条 凡未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凡放置特种设备的场所,在使用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
第十六条 教学单位不得擅自购买特种设备,由学校采购部门负责选择具有生产资格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十七条 禁止选购和使用以下几种特种设备、设施:
(一)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
(二)已超过检验日期、已办理停用手续、已报废的特种设备。
(三)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四)发生故障而未排除的特种设备。
(五)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或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管理与操作人员,通过相应培训、考核并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每年不少于16学时的岗位技能培训学习。
第十九条 教学单位应建立并严格落实特种设备定期自查制度。实验室在用特种设备每月至少2次自行检查,并做好记录。特种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包括对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控制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等进行定期校对和检验。一般情况压力表每半年校验1次,安全阀每一年校验1次。
第二十条 教学单位自查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定人定时安排整改,特种设备不得带故障和异常情况运行,对可能造成事故的特种设备应立即关闭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教学单位对师生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文化科普教育,可以利用“安全生产月”之“特种设备安全日”等进行集中宣传,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意识和节能环保意识。
第二十二条 教学单位建立特种设备管理档案和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包括: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保修证、购置合同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书、安全使用操作规程、紧急情况救援预案等。
(三)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定期检查、检验和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四)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以及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实验室在用的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或抽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人和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三)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建立和使用记录情况。
(四)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日常维护、清洁卫生情况。
(五)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造成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学校有关制度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实验室特种设备停用、重新启用、报废申请表
单位名称 | 填表日期 | 年 月 日 | |||||
实验室管理员 | 联系电话 | ||||||
申请类别 | ¨停用 ¨重新启用 ¨报废 | ||||||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使用登记编号 | 数量 | 使用年限 | 申报原因 | 使用地点 |
实验室负责人意见 |
日期: 年 月 日 | 单位负责人意见 |
日期: 年 月 日 | ||||
鉴定小组意见 (2人以上签字有效) |
日期: 年 月 日 |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 意见 |
日期: 年 月 日 |
招生咨询:028-87979220 87979300 87979000
学校网址:http://www.gingkoc.edu.cn/
学校邮箱:yxxy﹫gingkoc.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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