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版)

发布时间:2024-12-03 19:36:37       文章来源: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        点击量:64

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2024年修订版)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学士学位授予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关于做好学位授予信息即时备案工作的通知》(教学服〔2024〕5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士学位授予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 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的我校在籍学生,达到学校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均可按本办法申请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凡具有我校学籍的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心健康。

(二)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 (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专业相关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在校期间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0。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时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0者。

(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不合格者。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向学校申请课程重修或重做毕业设计(论文),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者,可补授学位。

(三)经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核实、认定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四)在校期间,受到各类处分且未解除者。

(五)因其他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不授予学位者。

第六条 学生毕业时,1.6≤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0者,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制年限内,对授予学士学位资格提出复议申请。

(一)毕业时取得硕士研究生复试资格或毕业当年应征入伍的申请者。

(二)在校期间,曾获得学校二等及以上奖学金或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的申请者。

(三)在校期间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成绩合格及以上(适用于非外语类专业,其他小语种等级证书参照执行);专业英语四级或商务英语四级成绩合格及以上,或全国大学英语六级成绩合格及以上(适用于外语类专业)的申请者。

(四)参加科研、发表学术论文、学科竞赛获奖等的申请者具体办法见细则。

第七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学术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其学位。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一)初审

各学位分委员会对照本细则,对学生的德、智、体、美、劳等方面情况进行审核,提出评定意见。

(二)复核

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学位分委员会报送名单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送校学位办。

(三)评定

校学位办汇总审核意见,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面讨论和审议并做出决议,给出是否授位的明确结论。

第九条 签发与上报备案

(一)签发学位证。校长签发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

(二)上报备案。校学位办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在学信网学位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备案。有关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材料按学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

第十条 凡对学士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者,在规定时间内,可通过所在学院向学位分委员会实名提交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 各学位分委员会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形成书面反馈意见,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认后,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异议者。

第四章  学位证书管理

第十二条 校学位办根据最终授位名单,制发学位证书,并做好相应编号登记工作,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议之日。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后一律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校学位办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十四条 成人(自学考试)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四川省学位委员会颁发的《四川省授予成教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要求另行制定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自2028届毕业生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未涉及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根据决议内容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委会授权校学位办解释。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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