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
教师调(停)课管理办法
(修订)
为了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确保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进一步加强教风建设,规范教学过程管理,确保日常教学的正常运行,依照《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修订)》(成银教发〔2024〕73 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全日制本、专科教学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 课表是依据教学大纲与教学计划制定的,它是组织与实施教学的重要依据,是按时按进度完成教学计划的重要保证,具有严肃性与相对稳定性,课表一经排定,所有教师都必须严格按课表上课,不允许随意调(停)课。遇特殊情况确需变动时,必须经教学单位、教务处同意,且严格履行手续方能生效。
第三条 调课是指对主讲教师的上课时间、上课地点、上课班级(课堂)、课程名称等任何一项的确定性变更;停课是指主讲教师所担任的某门课程因故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授课,而需要安排在其它时间补课的行为。
第四条 凡以下情况之一,可办理调(停)课。
一、需外出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必须服从校外单位安排时间者。
二、教师因身体状况,经医院证明暂不能坚持上课(一般应出具医疗证明,如遇特殊情况,可后补)。
三、教师确因极特殊原因不能按原计划上课,需要调课。
四、教师任课期间因公出差无法按规定时间正常上课(须持学校相关部门的证明或学校领导批示)。
五、经学校同意,教师因参加进修,暂不能上课(须持相关部门的证明)。
六、因客观原因(如停电、停水或上课必须使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等不能使用)无法保证正常教学运行,或因天气等不可抗拒原因而不能按计划实施的室内外教学活动。
第五条 调(停)课审批原则
一、对于调停课申请一般实行教研室(或系主任)、学院和教务处三级审批制度。各级均应严格把关,实行调课总量控制。各教学单位因私调(停)课次数应从严控制,原则上各教学单位总调(停)课课时不超过课时总量的3%,该比例列入教学单位的教学目标考评。
二、调课分为因公、因病、因私三种情况,界定如下:
因公调课为:由学校委派安排的教师出国、到校外进修、学术会议、科研工作、出差任务和学校安排的重大活动,须持所属部门及学校党政办人事管理部门证明办理调停课手续。
除因病调课外,其余情况均列为因私调课。
三、所有调(停)课,原则上均应补课。调课、停课、补课安排,应以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效果为原则。调课、补课时间不得过于集中,以免造成学生负担过重,影响教学效果。严禁不经批准随意调课或停课,一经发现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全校通报,按教学事故进行处理,记入教师业务档案。
四、每位教师每门课程在一学期内同一班级调课的学时一般不得超过其授课总学时的10%。调课学时超过上述标准的任课教师,不得参评本学年度进行的教学类评奖活动。
五、每学期开学行课的头两周,除课表安排冲突外原则上不予调课。
六、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由于涉及学生多,而且属于不同专业,管理难度较大,一般不允许调课。遇特殊情况确须调课的,在开课学院签署意见的基础上报教务处审批。
七、因全校性活动调(停)课者,由学校办公室提前告知教务处,并由学校办公室或学校办公室委托教务处通知全校师生。
八、各种类型的全国统一考试(如英语四、六级考试;专升本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等),若与正常教学发生冲突,且涉及的学生面广,经教务处报学校批准需全校停课,应由承办单位提前一周将考试时间、使用教室等情况报告教务处核准后,报经学校批准,由学校统一下发调(停)课通知。
九、个别专业所安排的实训课程与社会特殊活动相结合,需进行课程调整时,应由专业所在学院提前一周将具体方案报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批准。
十、除个别上课时间、地点、班级发生冲突情况以及特殊情况经主管校长审核同意的课程以外,不允许在学期内整体调课。
十一、以学生自主查资料、写论文等形式为由的变相停课申请不予批准。
第六条 调(停)课办理程序
一、任课教师需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办理调(停)课手续;若因突发事故来不及提前2天办理手续的,按特殊情况处理,但必须有充分的理由。本人不能亲自办理调(停)课手续者,可委托他人代办,程序相同。
二、申请调(停)课的教师需在教务系统中提交申请,经所在教学单位的教研室主任(或系主任)、教学单位主管领导和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实施。审核通过后,由任课教师将调(停)课情况告知学生。
第七条 代 课
一、任课教师因特殊原因一门课程调(停)课在6学时以上,或停课时间超过两周,任课教师所在单位应安排相应职称的教师临时代替上课,即代课。
二、代课教师原则上需要安排相应职称的教师接替,在接替授课的教师同意后才能提出代课申请,并报教务处审批。
第八条 对调课、补课、停课的检查
一、各教学单位要在学期中和学期末对本单位的调课、补课和停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若发现调课、停课较多,需研究对策,采取措施,并把检查结果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对调课、补课、停课进行抽查,每学期将各教学单位教师调课、补课和停课申请整理统计存档,作为教师年终评奖、晋级的参考。
第九条 所有教师调(停)课,必须严格履行调(停)课手续,若违反规定者,对有关责任人按教学事故处理。无突发事故,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手续而调课、补课、停课的情况,一律视为违规,并按学校有关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条 每位教师每门课程在同一学期同一班级调(停)课学时在其授课总学时的10%以内(含10%),调(停)课后的补课课时以正常课酬减少5元计算;若调(停)课超过授课总学时的10%,调(停)课后的补课课时以正常课酬减少10元计算。
第十一条 本管理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文件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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