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安全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4-02-23 18:45:57       文章来源: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        点击量:32

实验室安全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及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实现安全教育的常态化管理;引导广大师生员工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观念,提升应对与处置实验实训室安全突发事故的能力,减少和控制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的危害和影响。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师生的实验室安全教育。

第四条 学校采取实验室安全通识教育和专项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利用各种传播媒介和宣传阵地,广泛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教育实行学校、教学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安全教育责任制。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实验室安全教育管理规定,指导教学单位组织学生进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内容学习及考试。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指导、监督管理教学单位开展实验室相关人员安全教育。

第七条 教学单位是实验室安全教育的主体管理单位,每学期定期组织开展具有学科特色的实验安全教育或安全知识讲座等活动;开学、放假及特殊时间节点开展普及性、针对性的实验室安全教育。由教学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实施及监督。

实验室负责人应具备相关的实验室安全知识、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管理能力,具体负责本实验室内实验人员的安全教育落实,对进入该实验室的人员组织开展专实验室安全通识教育和专项教育培训活动。

实验教师须接受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且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安全能力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实验室相关人员须参加学校、教学单位、实验室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且具备所需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在校学生需参加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并通过考核。

三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内容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包括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安全技能教育以及预防教育等。其中以预防教育为主,并结合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理教育,本着保护人员、减少损失、明确责任及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工作。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预防教育的内容,包括防火、防爆、防触电、防盗、防溢水、安全地使用各种仪器设备、环境污染的避免与消除、以及事故的处理与自我保护。

第十条 教学单位要把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安全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实验室事故应急预案等内容列为业务学习的内容之一,纳入相应的工作计划和教学计划中。不断加强师生员工履行实验室安全义务的自觉性,提高实验室安全防范与自我防范的能力。

第十一条 教职员工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应结合岗位工作的特点开展,每学年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学习及突发事故的模拟演练。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除对涉及实验室管理及教学相关教职员工进行教育外,对重点工种、重点部位人员要进行重点教育,对持证上岗人员还要定期进行考核。新进实验室人员及学生必须先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进行紧急突发事故处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识以及紧急电话(如110、119、120 )使用常识的教育,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和技能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因工作需要换岗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应讲求实效而不流于形式。要根据具体对象、专业,制定适合各自特点的教育与培训计划;组织学习本单位或外单位事故案例,弄清事故原因和教训,并联系实际制定加强安全工作的措施。根据需要制作适应本实验室的安全教育资料,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具体详实的数据和生动的案例,向新进人员及学生进行实验安全基本知识、安全基本原则教育。

四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实施

第十四条 教学单位每学期应制定学期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并报送教务处、资产处备案;学期末根据实际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将实际完成情况及图片、视频资料等报送教务处。

第十五条 学校通过多种形式开设实验室安全选修课。同时鼓励针对专业安全特性,由教学单位开设实验室安全选修课,逐步将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纳入教学体系。

第十六条 各教学单位应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教育相关内容考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实验室安全手册。

二、实验室安全教育通识内容,即学校实验室安全教育题库内相关内容。

三、教学单位的专项教育培训考试。

五章

第十七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与管理情况纳入教学单位、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员年终考核范围。

第十八条 对未按本规定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的单位,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发生安全事故,根据学校及上级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各教学单位、各部门应建立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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