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学籍管理办法
(修订版)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适应21世纪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社会主义新人,本着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和自主性的精神出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日期内,按我校的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提交书面报告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经学校招生办公室批准,方为有效;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对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事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必须缴验《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录取通知书》,并按《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新生报到程序单》办理缴费、户口、食宿、党团等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的,不得办理入学手续。因个人或家庭特殊情况、确有困难,不能按时办理入学手续的,需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二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的,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一)新生参军入伍,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参军入伍的新生保留入学资格至退伍后两年以内(以退伍证书时间为准)。
(二)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书面申请(附家长意见),经所在教学单位审查并转招生工作处、教务处核准报学校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在复查过程中有疑问的,报招生办公室研究后作出处理。对经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各教学单位组织查阅本单位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
(二)录取手续及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三)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复查过程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五)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是否一致;
(六)艺术、体育专业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须缴齐应缴费用后,由本人持学生证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辅导员处报到注册,不得托人代办。学生报到注册情况,于每学期上课前一天内报学生工作处汇总,送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备案。
经学校认定不符合注册条件者或未经学校批准缓交而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第六条 凡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报到注册的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注册日期前,以书面形式向辅导员请假,经教学单位同意后报学校批准,可缓期注册。缓期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周。未请假、请假未经批准或报到时未持有相应请假证明者,按旷课处理。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连续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作退学处理。
第七条 学生注册须经所在教学单位在该生学生证学期注册栏内盖章后,即取得该学期在校学习的有效证明。《学生证》未盖注册章者注册无效。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八条 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本科学制四年,专科(含对口高职)学制三年,专升本学制两年(以各层次、各专业培养方案为准)。本科学生在校修读时间不得超过其学制两年,即在校最长修读时间为六年;专科(含对口高职)学生在校修读时间不得超过其学制两年,即在校修读最长时间为五年;专升本学生在校修读时间不得超过其学制两年,即在校最长修读时间为四年。
第九条 学生按本专业培养方案,提前修完规定的课程,完成各教学环节工作,并获得相应学分,总学分达到规定要求者,经本人申请,辅导员签署意见,教学单位负责人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后转报学校批准,可准予提前毕业,毕业证和学位证按有关规定办理。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相关手续。
第三章 课程与学分
第十条 学校设置的各类课程、各教学环节等均计入一定的学分,学分均以培养方案为依据。学生必须按本专业培养方案,修读规定的课程,参加各教学环节,并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方能毕业。
第十一条 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第十二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各专业具体的学分结构与总学分要求以专业培养方案为准。
第四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课程的首次考核成绩、学分、补考及重修成绩等均真实、完整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 学生每门课程的考核资格由任课教师认定。学生一学期累计缺课时数达到该学期该门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取消其考试资格,并且无该门课程的补考资格。被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相应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有实验或作业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和作业方可参加考核。至考核前教师规定的期限内尚未完成实验或作业者,取消其参加考核的资格,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抄袭作业视同未完成作业。
本科学生参加毕业实习的资格由所在教学单位审核认定并评定成绩。本科学生撰写毕业论文的资格和参加毕业答辩的资格由所属教学单位毕业论文工作小组认定,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核成绩由各教学单位根据培养方案要求确定。
考试、考查课程成绩,60分为及格,及格及以上者取得该门课程学分。课程考核可采用闭卷、开卷、口试等方式。课程的具体考核方式由各教学单位或教研室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该课程在该专业课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课程教学大纲的规定予以确定后,由所在教学单位负责人批准,报教务处备案。考试课程一般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查课程由教学单位组织。考查课程的考核一般在期末考试周前完成。
对于本科生毕业论文、实践课程等采用评阅论文或报告答辩或操作考试等形式的实践环节,结合学生的实习表现等评定该课程的最终成绩。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不合格且未达到退学标准者,经注册后方可申请补考或重修:
(一)学生应主动向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咨询缓考、补考或重修的有关事项,并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提交补考、重修申请。
(二)首次修读的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于下一学期开学初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不进行补考,均采取重选补足应学学分。
(三)补考成绩按实际成绩记,重修成绩合格者均以60分记。
(四)重修课程不单独安排教学和考核。需重修课程的学生应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后,采取随开设该门课程的班级听课或自学方式进行。重修考试可跟听课班参加考试,也可以与该门课程补考一并进行。
第十七条 学校按培养方案安排的一切教学活动(如课堂教学、军训、实践教学等),学生均应按时参加。对无故旷课的学生(不含办理了免修免试手续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资格,直至纪律处分。学生如对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 缓考。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必须在开考前书面申请缓考。因病申请缓考须附医院证明,突发意外事件或急病无法事先提出申请者,必须在本门课程考核结束三日内凭有效证明补办申请缓考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申请缓考,须经辅导员审核同意、所在教学单位负责人批准,报教务处备案。经批准缓考的课程,其成绩按正常考核对待,但登记成绩时注明“缓考”字样。缓考课程的考试随该课程的补考进行,不及格者不再单独安排补考,其补考及重修按相关规定顺延安排。
第十九条 课程结束时由学校安排的考试为首次考试,获得考试资格的学生必须参加。无故缺考、申请缓考未获批准、参加考试不交试卷或未完成交卷手续的学生均视作旷考,相应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注明“旷考”字样。因旷考产生的其他后果自负。旷考的学生如有悔改表现,经本人申请,辅导员签署意见,教学单位负责人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重修。
学校开展学生的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如对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者,确有悔改表现,由学生本人申请,辅导员签署意见,教学单位负责人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对该课程可以给予重修机会。
旷考及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学生均无补考机会。
第二十条 对于培养计划中尚未修读的课程,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或达到其教学要求的学生,可按学校规定参加免修免试。
依据学生情况不同,免修免试办理情况如下:
(一)已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对已修读且合格的课程可申请免修免试。学生须在每学期开学后的一个月内填写《编入下一年级学生免修免试申请表》,经所在教学单位审查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免修免试该课程。
(二)转专业、转学学生已修读的课程若与现阶段课程类同,所修课程成绩在60分以上的(含60分),可申请免修免试。办理时需填写《免修免试申请表》,并在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办理。
(三)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学生须在每学期开学后的一个月内填写《免修免试申请表》,经所在教学单位审查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获得该课程学分。
(四)辅修的学生在主修教学计划内已修读的课程若与现阶段课程相同或相近,所修课程成绩在60分以上的(含60分),可申请免修免试。办理时需填写《免修免试申请表》,并在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办理。
(五)其他申请免修的学生,须办理相关免修考试注册登记并参加免修考试。学生在申请的免修课程开课学期开学后的第一周内,向所在教学单位上交《免修课程申请表》,交验自学笔记、作业等有关材料,开课教学单位在第二周内审查后安排免修考试,免修考试由开课教学单位命题。试题应与该课程的期末考试试题的份量和难度相同。每学期的第三周为免修考试时间。无故缺考学生,不再另行安排考试。免修考试通过,获得免修资格,并按实际分数记载成绩,须注明“免修”,取得该门课程学分;《免修学生报表》由教学单位审核并组织学生考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免修课程未获批准前,学生须按学校教学安排参加申请课程的学习。
“两课”、公共体育课、军训及军训理论课(退役复学的学生除外)、各类实践课程及实践性教学环节等(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除外),学生不得申请免修或免试。
(五)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见《关于技能、论文、获奖证书、创新创业活动学分认定办法》。
第二十一条 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应按要求真实、完整录入学生成绩,并按录入成绩打印并附任课教师签名后上交教学单位及教务处。学生可在网上查询成绩,若对自己的成绩有疑惑,可在新学期开学一周内提交查分申请,经辅导员同意、汇总后交开课教学单位统一查分,学生不得直接查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
体育课是学生的必修课程。其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的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不能上体育课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办理了相关手续后,由学校安排参加体育保健班。体育保健课的办理手续应在每学期期初一个月内完成(如慢性疾病),如遇特殊、突发疾病,应凭医院相关证明在一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体育保健课合格者可视为体育课合格,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三条 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Grade Point Average)衡量学生学习质量,全部课程都参与GPA计算。
(一)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学生该课程所得绩点
(二)学年或总评学分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之和
百分制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为:60分以下其绩点为0;其余情形绩点为0.1×(成绩-50)。
第五章 升级与编入下一年级
第二十四条 学生修完本专业本学年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该学年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并达到规定学分者准予升级。
第二十五条 各学年经考核后,未取得必修课学分数累计达到15学分以上(含15学分),22学分以下(不含22学分),应编入下一年级学习,若为一年级学生,则不予升级,直接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学生如对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一)学分认可
对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的学分认可,根据如下情况分别处理:
1.编入年级所在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读的课程,若学生在编入下一年级前已修读合格,可按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2.编入年级所在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读的课程,且编入年级所在专业已在学生编入下一年级前开设,若学生在编入下一年级前未修读合格,学生须申请重修并补足相应学分。
3.学生编入下一年级后,除本条第(一)款第2点所述情况外,学分清理等工作均从编入下一年级后的学期开始统计。
(二)手续流程
学生须在编入下一年级的处理文件正式签发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填写该学期的《编入下一年级学生免修免试申请表》交至教务处,并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未获批准前,学生须按学校安排参加编入年级所在班级的一切教学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着对学生、家长、社会及学校负责的原则,对确有困难,且各学期经考核后必修课学分未修满,但累计尚未达到15学分的学生实行学业预警。学业预警包括警示、黄牌警告和跟班试读。学业预警不是处分。
(一)学生每学期经考核后,必修课有不合格情况,但各学期所欠学分累计未达到8学分的学生,由学校予以警示处理,同时应补考或重修未取得学分的课程。
(二)学生每学期经考核后,未取得必修课学分累计达到8学分以上(含8分),但未达到12学分(含12学分)的学生,由学校予以黄牌警告处理。同时应补考或重修未取得学分的课程。
(三)学生每学期经考核后,未取得必修课学分数累计达到12学分以上,但未达到15学分且不愿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本人必须提出跟原班试读申请,经辅导员同意,所在教学单位负责人批准,教务处备案后,可跟原班试读。在跟班试读期间应补考或重修未取得学分的课程。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编入下一年级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第六章 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完成所报读专业的学习。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专业。转学具体规定见《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学生转学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转专业必须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本着学生自愿和对其他专业有兴趣特长的原则,由教务处统一规划,按下述规定办理。
本校学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准许提出校内转专业的申请:
(一)经学校考核认可,学生确有拟转入某专业的特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三)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变化的发展情况,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并经学生同意者。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由艺体生转为非艺体生或由非艺体生转为艺体生;
(五)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定单培养者;
(六)应予退学者;
(七)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的体检标准者;
(八)在校期间受到过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
(九)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十)无其他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申报
凡取得正式学籍并符合转专业要求的学生在入学以后有一次重新选择专业的机会,学生可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结束前按学校统一要求办理转专业手续。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填写《转专业申请表》,提交至学生所在教学单位。
(二)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审核
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按照转专业条件查验学生提交材料,审核转出学生资格,将同意转出学生的名单及学生材料汇总后按专业分送转入教学单位。
(三)转入教学单位考核
1.转入教学单位按照专业条件要求审核转入学生材料。
2.转入教学单位确定考核方案,并将方案提交至教务处备案、通知报名学生参加考核。
3.转入教学单位将考核通过的拟转入学生名单及学生材料报教务处。
(四)教务处复核
教务处根据学校专业布局及教学资源情况,组织开展学生转专业资格复审工作。教务处审批后的学生名单须报学校审议通过后公示三个工作日。
(五)学籍及教学管理
1.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下学期开学时,正式编入转入专业学习。
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完相关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2.凡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皆应参加当学期原专业期末课程考试,如有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必须补考或重修;如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过多,则按照学籍管理办法的相关条例进行相应处理,直至退学。
3.学生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册中,接收教学单位应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对学生原专业所修课程的类别进行认定是否免修免试,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免修免试手续。
4.学生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学生修读。经转入教学单位负责人同意,教务处审查后,可承认学生原有专业已获得的部分或全部课程成绩和学分,其低年级未学的必修课应由学生自己申请补修。
5.学生如对转专业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章 专升本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四川省教育厅的相应规定,选拔优秀专科生升入本科学习。
具体办法参见《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专升本学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试行)》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学制2年。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予以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非旷课性质者)累计达到该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如经济原因、创业等),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视为休学学期。
休学由学生本人提出家长同意的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因病须由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证明),经教学单位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学校有关部门备案后,由教务处发给休学证明。
第三十四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并于学校同意休学后两周内离校,户口不迁出学校,往返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休学期间的学生,一律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休学期满,学生应于当学期开学后一周内持相关证明,向原所在教学单位申请复学,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病愈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自愿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六条 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学生的一切行为,学校概不负责,对所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发生严重违法乱纪行为且造成不良后果者,经审查核实,取消其复学或持续休学资格,予以退学。
第三十七条 休学学生复学后,应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八条 对开除学籍、取消学籍、退学、肄业的学生,学校均不受理其复学申请。
第九章 退学
第三十九条 退学分为申请退学与退学处理。对申请退学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家长意见),经学校核准后为其办理退学手续。对违反学校相关规定拟做退学处理者,应当在听取学生申辩后,由校务会讨论决定。决定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及其原因等书面材料,由各辅导员报教务处审核呈校领导批准后,发文后执行。学校应出具一式两份退学决定书,一份送达学生本人及家长,一份学校留存,同时在学信网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备案。
对学生做出的退学处理文件须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收。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学生本人或学生本人无法签收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留置签收:由学校送达学生家长或其已成年家属,由学生家长或其已成年家属签收后视为送达;
(二)邮寄:由学校将退学文件邮寄给学生家长或其已成年家属,取得回执后视为送达。
(三)公告:由学校按法律认可的方式将处理决定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含30日)即视为送达。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各学年经考核后,未取得必修课学分数累计达到22分以上(含22学分)者;
(二)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三)保留学籍、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者;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七)经学校动员,因伤病等情形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八)连续编入下一年级或累计超过两次者;
(九)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无效者;
(十)因严重违反学校校纪校规,需作退学处理者。
第四十一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处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应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在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籍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无故逾期不离校者,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或肄业证书。无故逾期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退学学生自正式通知下达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二条 取得我校学籍并按学校规定履行注册手续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规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取得我校学籍并按学校规定履行注册手续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学制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按学校的规定可以补考、重修或补做毕业论文、重申请答辩,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颁证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四条 关于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一)因课程成绩考核不及格或毕业论文及答辩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者,在结业后可向学校申请参加由学校安排的考核,申请应于最长修读年限内的学期期初第一周内提出,考核合格换发毕业证书。
(二)实习考核不及格,如结业后从事与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可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并提交合格的实习报告,经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审查合格、学校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三)结业后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参加相应考核合格后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填写的修读时间为进校至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时间,颁证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四)结业后在最长修读年限内不申请补考、重修(重做)或补考、重修(重做)不及格者,以后不再准许补考、重修(重做)。
第四十五条 对获得毕业资格且符合当年学士学位相关要求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授学位证书。结业生不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六条 对退学学生,符合学校规定者,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的学习证明。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学制未修满规定的学分者,可向学校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最多可延长学习年限两年),但必须按规定缴纳学分补足费以及产生的住宿费等相关费用。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编入适当的行政班进行管理。学校批准的延长修读年限的学生在最长修读年限期满时(本科六年,专科五年)已修完本专业教育教学培养方案规定课程,但仍未修满本专业规定的全部学分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该类结业的学生为永久性结业,不得申请补考、重修,不得申请将结业证书补换为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再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作永久性结业处理: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已满,而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者;
(二)学校认为不宜延长学习年限者;
(三)学生在校时间本科生已达到六年,专科生已达到五年者。
第四十九条 凡已作肄业处理的学生,一律不得返校重修。
第五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四川省教育厅注册,并由四川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四川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三条 毕业生、结业生名单由各教学单位认真进行资格初审后,经教务处审核呈报校长审批,行文下发执行。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由教务处颁发。毕业生对学校所发证书应妥善保存,无论何种原因遗失,均不补发,由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教务处。以往规定如有与本办法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若有重大疑问,由教务处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后决定。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
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
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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