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专利发明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5-08-16 14:12:52       文章来源: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        点击量:8

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

专利发明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专利发明与申请,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和发明人的合法权益,助力教师开展科研创新活动,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促进提高教师科研水平和学校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 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 》(教科技〔2020〕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发明为职务性发明,具体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教职员工。具体指在本校任职教职工、临时雇佣人员、实习人员,以学校名义从事科研活动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等。

 研处是学校专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学校专利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专利事务咨询,以及专利的申请、认定、维护、转化、奖励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教职员工专利发明要立足学校的办学定位与特色,从自身的专业发展出发,从促进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出发,积极开展创新实践。

专利权归属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确定为职务发明:

(一)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本职工作包括本学科专业范围内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工作;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三)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有关发明创造。如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未公开的技术资料

(四)退职、退休、辞职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形成的与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申请被批准后,学校为专利权人,转化、使用的权力为学校所有;发明人可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

 学校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或接受外单位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按双方协议约定办理,涉及职务发明的应报学校同意。

 

专利申请

 凡职务发明创造申请者,须填写《成银杏酒店管理学院专利申请审批表》,并负责提供申请专利所需要的相关技术交底书或者未经公开发表的成果材料,由所在学院(部门)组织申请评估后,签署意见加盖学院(部门)公章,报学校科研处审核后,方可正式申报。

第十条 经学校审查同意申请的发明创造项目,由发明人办理后续申请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专利授权后,专利证书原件及全套资料由科研处登记并存档,发明人可凭相关证件到科研处领取复印件。

资助及奖励

第十二条 专利授权后,由学校承担年费,一般为三年。专利转化后,可根据转化情况确定年费缴纳时间。

第十三条 按照学校规定程序申请的专利,成果转化之后,对职务发明人给予奖励和资助,标准参见《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科研奖励办法(修订)》执行。

专利实施

第十四条 有关专利转让、实施许可由科研处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须签订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或专利权转让合同,转让专利权还须办理专利权变更手续,经登记、公告后生效。专利实施许可须使用国家专利局认可的标准合同文本,主要条款应由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而定。

第十六条 专利一次性转让或许可给校外单位或个人,成果转化收益在扣除专利申请及转化过程中产生的主要费用(含代理、申请、登记、评估等)后,净收益中80%作为一次性奖励,给予发明人,剩余20%由学校与职务发明人所在二级学院(部门)按1:1 的比例分配,学校提取的部分作为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由学校自行组织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转化我校的专利技术,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3年从实施该专利技术的净收益中一次性提取 20%作为专利发明人的报酬、一次性提取 5%作为学校专利工作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擅自使用、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根据情况,对当事人给予批评、不得晋升职称、解除聘任等行政处分;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依法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征得学校同意,擅自对外转化、转让职务发明专利;

(二)未征得学校同意,擅自创办企业实施职务发明专利;

(三)故意夸大技术水平、技术成熟度,引起转化合作纠纷;

(四)以非专有技术冒充专有技术造成纠纷。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专利管理办法(修订)》(成银院发〔2020〕48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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