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清查盘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3-27 09:00:00       文章来源: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        点击量:36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各类资产管理,规范资产清查盘点工作(以下简称“资产盘点”),保障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资产流失,真实反映我校资产状况,提高资产的使用率,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相关制度,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盘点对象,是指校内各单位(包括各部门)使用或归属的固定资产、低值耐用品、无形资产等各类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盘点,是指校内所有单位按照资产管理制度、工作程序和方法,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真实反映本单位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第四条 学校资产清查盘点按照“统筹管理、部门负责、责任到人”的责任制进行实施。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简称“资产处”)统筹和协调全校资产盘点工作,各使用单位负责实施资产盘点工作并对盘点结果负责,资产管理员是资产盘点工作的具体执行人和直接责任人;财务处抽查、监督资产盘

点工作。

第二章 资产盘点范围和原则

第五条 资产盘点范围为截至清查盘点基准日资产管理系统中各单位登记保管使用的资产,以及各单位未登记入账但实际保管使用的资产(包括无偿调入、接受捐赠、自制自带等)。

一、学校占有并使用的房屋,要依据实际占有使用情况和国家合法的房地产证进行清查登记,做到一项不漏。

二、学校现有的各类固定资产和耐用品,按各校区各部门实际使用的资产进行清查盘点。

三、清查报废固定资产,包括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数额及固定资产的损失,待核销数额、闲置资产数额等情况后再进行报废;对出租的固定资产由资产处负责清查,没有登记入账的,要对承租方进行核查后登记入账。

四、固定资产属性的图书,清查盘点时应登记图书的原值以及进货价值;如无标价的图书或期刊,清查实物数量,可以不登记价值。

五、对捐赠资产的清查,有价值按照账面价值登记。对无法确定价值的,按照实物登记,由各个单位列出清单,统一进行登记。

六、学校各部门库存的各种原材料、产品、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等资产的清单盘点按《存货盘点规定》执行。

七、对人事变动(包括调出、离职、离退休、因病休长假等)人员使用的资产及时进行盘点清查,如有损失、丢失,按照学校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制度等有关条款给予处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 资产清查盘点的基本原则:统一要求、统一方法、统一步调、统一实施。

一、对全校的固定资产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清查。清查结果与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进行核对,核查账务,做到账实相符,找出差异及差异原因,出具盘点报告。

二、实物盘点与账务核查相结合的原则。资产清查核实要按规定的分类实地盘点;清查采取以物对账、以账查物的基本方式,查询资产的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做到见物就点,见账就清,达到不重不漏、账实相符的目的。

三、全面清查与突击重点相结合的原则。对价值最大的、管理漏洞比较大的资产,关键部位的资产进行重点清查,提高清查核实工作质量。

四、遵守制度与注重事实相结合的原则。资产清查要严格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对盘盈、盘亏、报损等各种情况,要逐一查明原因,如实填写书面报告,及时报送资产处。对清查的账外资产要及时登记,及时入账,确保清查工作的真实和全面。

五、优化配置与盘点清查相结合的原则。对于闲置不用、使用效率不高或一次性资产可重复利用的资产,所属单位需如实报送资产处、财务处,由资产处进行统筹调剂使用或处理。如超过一个学期未报备或拒绝调剂使用的单位,学校将对其回收或减少有关预算。

第三章 资产盘点工作要求

第七条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维护和检查工作,资产管理员要及时配合办理资产验收、领用、调拨等手续,资产管理要落实到具体责任人、使用人,资产数据准确,存放地点明确。

第八条 各类仪器设备应规范管理、规范使用,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固定资产标签清晰、张贴符合要求;具有安全隐患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建筑设备、高温高压设备、燃气和危化品设施设备等应制作《安全操作规程》或《注意事项》,并张贴在设备上或上墙明示。

第九条 资产盘点的准备工作

一、资产准备。盘点前将各类资产进行整理、归位和初步检查,借出的应收回、借入的资产应归还、损坏的资产应收集保留残品(无残品无依据按遗失处理),标签缺失的资产应补贴标签,赞助或自带的资产应做好登记。

二、人力准备。盘点通知下发后,各单位负责人和所有人员应支持和配合资产管理员的盘点工作,促使资产盘点顺利完成。

三、材料准备。资产管理员检查领料、退库等资产信息是否处理,未入账、需销账的单据均应结清;与资产管理系统进行数量核对,做到账账相符;所有资产有关单据、文件应整理就绪。

第十条 资产盘点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清查资产,如实反映资产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虚报、瞒报,弄虚作假。如发现有不按规定要求盘点、不如实填报的,将责令重新清查,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管理责任。

第四章 资产盘点周期及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资产盘点周期

一、定期盘点:半年盘点和年度盘点。

(一)由资产处牵头对全校的固定资产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清查盘点,截止日期为次年 1 月 15 日前。

(二)低值耐用品原则上每学期组织一次盘点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不定期盘点:根据工作需要,财务处、资产处不定期组织进行资产专项盘点,及时校对纠偏。

第十二条 资产盘点工作程序

一、自查盘点

(一)盘点时间确定后,相关单位原则上应冻结一切收、发、移、退等资产变动,资产管理员在资产管理系统中下载本单位资产台账,并与资产处核对总额信息。

(二)各单位资产管理员组织协调本单位人员对所属资产进行一一核对、盘点,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指导、复核。

(三)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参照资产管理系统进行信息核对、确认记录,填报《资产清查盘点记录表》和撰写盘点分析报告。

(四)根据清查结果分类造册,盘盈和盘亏的资产需附原因分析,损毁的、盘亏的还需进行责任追究、落实赔偿等。

(五)所有清查记录和原因分析等材料形成资产盘点报告提交给资产处备案、复查(电子材料同步提交)。

二、复查复核

复查工作由资产处牵头对各单位进行复核,参照资产管理系统、各单位自查表和实物核对账物的真实性、准确性。

(一)各单位按规定时间向资产处提交资产自查盘点分析报告及盘点记录表。

(二)资产处对各单位的自查盘点报告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人员对相关单位的资产进行实地复核,进一步修正盘点报告内容及明确存在的问题。

(三)针对相关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三、整改

各使用单位、归口管理部门会同资产处、财务处,根据资产盘点结果进行相应的责任认定、资产处理和账务处理,所有处理意见事先通过财务处、资产处负责人共同签审批准。

第五章 资产盘点结果处理

第十三条 对清查出的各项盘盈(含账外)、盘亏、受赠等资产,写出原因分析和处理意见,提出差异调整的申请,提交到资产处报学校审批。如因保管失职、玩忽职守,造成财产损失者,当事人或部门必须立即写出书面报告,分析总结情况,经资产处会同财务处以及相关部门人员讨论,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耗材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参照资产原值、折旧年限和使用年限,由责任人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对隐瞒不报者或弄虚作假者,加重处罚。

第十四条 经核定属于以下情况的,需完善手续,调整账务,做到账物相符。

一、对于盘点时核定更换了资产归属部门或使用单位的,要及时办理手续并在资产管理系统中进行调整,做到归属一致、账物一致。

二、对于清查出用于调拨或借出的资产,未按规定流程进行审批的,必须清理收回或补办审批手续。

三、对于受赠、赞助的固定资产或低值耐用品,应按实际数量和市场价格进行登记入账,并注明来历;对耗材或者无法确定价值的资产,按照实物“零价格”进行登记,并注明来历。

四、对于核定盘盈的资产,按实际数量“零价格”进行登记入账,并注明原因。

五、低值耐用品报损率根据教学周期暂定 1‰ ,盘点结果超出该范围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五条 对清查出的闲置积压或报废资产,各单位要分别汇总并做好记录,查明购置日期、使用时间和技术状况等,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提交到资产处进行统一处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资产清查盘点情况纳入年度资产管理工作考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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