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修订)

发布时间:2024-02-28 09:00:00       文章来源: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        点击量:33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校园网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校园网及校园网内各网站、应用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网络信息安全责任主体。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全面统筹与决策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重大问题。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网信办”),负责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管理日常事务。网信办设在资产与后勤管理处。

第五条 按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分工各职能部门负责相应得的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网站、信息系统管理人员是本单位网络与信息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 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第七条 校园网接入实行实名制认证管理,严格执行学校《校园网用户实名制认证管理制度》,账户按 “一人一号,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校园网实名账号进行规范管理。涉密信息不得使用校园网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损害学校公共利益、学校荣誉的;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校园网或者使用校园网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校园网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校园网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校园网信息安全的。

六、非法收集及向他人提供收集到的师生个人信息的;

七、实施或为他人提供相关工具、方法入侵校园网络的;

第十一条 校园网具备边界安全管理、上网行为审计、日志等网络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校园网网络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 在信息化建设中,综合考虑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要求,网络安全与信息系统建设“三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十三条 网络信息系统的权限设定遵循最小授权原则,不同角色实现权限分离确保网络信息安全。

第十四条 网络信息系统需使用足够强度的密码策略,严禁在信息系统中使用弱密码。

第十五条 学校数据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学校《数据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网信办负责完善学校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十七条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参见学校《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各单位在收到网络安全限期整改通知后未及时完整改的,学校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安全后果,上级执法部门进行追责处罚的,本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应按照学校《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报告与处置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如有瞒报、缓报、处置和整改不力等情况的,将对本单位予以通报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校园网用户违反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造成网络与信息安全严重后果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分。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交由国家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可参照本制度制订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原《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校园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成银院发〔201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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