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 了加强校内流动人口的管理,维护校园正常 秩序,根据《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成都市流动 人口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流动人口包含:
1.在我校校园内从 事教育培训、建筑、维修、商业和参加短期培训、考研培训 在校内住宿的人员;
2.因其他原因暂住校园内的年满十六周 岁人员;
3.虽不在学校住宿,但需三天以上出入校园的人员。
第三条 流动人口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 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流动人 口 由学校保卫处同当地派出所及用工单 位共同管理。校内工程队、用工单位及个人雇主,必须安排 专人负责本部门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流动人口在学校居住的,须由对接部门收集人 员信息(含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地址、在校居住地址、 车牌号)、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报学校保卫处造册备案;如需 要频繁进出学校校门,需收集照片经对接部门负责人、保卫处同意后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录入人脸识别系统。
第六条 流动人口不在学校居住的, 由对接部门收集人员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本人近期免冠一寸近照,到保卫处办理外来人员出入证。持证人施工结束或其他原因离校时,必须到保卫处退回出入证。
第七条 用工单位、施工单位对临工、 民工居住的宿舍 和工棚要加强管理,不得留宿外人,非婚姻关系男女不得混 住。暂住人员发现同屋居住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或报告保卫处。
第八条 暂住人员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禁止私自搭 建住房、工棚和其他临时建筑物。
第九条 施工单位负责做好对暂住人员住所的治安和消 防情况的管理工作,并配合保卫处对其进行检查和整改。
第十条 用工单位及个人雇主私自用工且未在保卫处备 案,因用工导致的任何责任和问题由用工单位和个人自行承 担。
第十一条 聘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或个人雇主,不按 规定办理登记申报手续或管理混乱的,学校将对其通报、发 整改通知书;如有发生案件的,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流动人员必须配合学校保卫处的管理和检 查,遵守学校有关管理办法。对暂住校内又不到保卫处备案 的,门卫有权拒绝其进入校门。凡不服从管理、聚众闹事, 甚至辱骂、殴打保卫工作人员者,视情节轻重,予以驱逐出 校或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纳入各部门安全管理工作年终考核评比。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和修订。宜宾 校区参照本办法执行,相关细则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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