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 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安全,维 护学校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 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后 勤各中心、驻校商家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及各类人员 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学校维护安全 稳定工作、校园秩序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等。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坚守发展 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强化和落实安全管理主体 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实行总体规划、统筹协调,分工管理、协同配合,分级负责、 全员参与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 安全管理工作坚持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并落实各单位 安全工作职责。
第六条 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列入各单位的年度工作计 划,与人才培养、教学研究及其他管理工作同布置、同检查、 同考核、同奖惩。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责任 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管理条件。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八条 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校安全管理 工作,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安全管理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学校安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三)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和重大安全隐患整改;
(四)表彰奖励在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五)对违反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相关规定的单 位和个人组织调查,并提出责任追究和处理意见。
第九条 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以下简称安全 办)设在保卫处和宜宾校区保卫办,作为校园安全工作领导 小组日常办事机构,承担全校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具体 工作。
(一)落实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各项决定;
(二)落实每学期初的全校安全工作会议及每两周一次 的安全例会;
(三)督促检查各单位安全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四)拟定安全管理专项资金投入计划;
(五)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及指导安全演练活 动;
(六)每年初拟定各二级学院评价指标,年底根据各部 门安全工作开展情况结合评价表对各二级学院进行评分;
(七)监督检查各单位内部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使用 管理和建立安全隐患台账的情况,督促各单位进行安全隐患 整改;
(八)对接联系辖区政府、公安、消防、综合执法等部 门,视情召开校地联席会议;
(九)协助公安机关、上级安全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安全 事故和案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条 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安全监督 管理工作:
(一)校园秩序、大型活动以及办公区的安全监督管理 由保卫处负责;
(二)学生公寓安全监督管理由学生工作处学生公寓管 理中心负责;
(三)公共教室安全监督管理由后勤服务中心、资产与 后勤管理处负责;
(四)实训室、实验室的安全监督管理由资产与后勤管 理处负责;
(五)学校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
(六)在建工地及其临时生活区的安全监督管理由校区 建设指挥部负责;
(七)市政及学校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由后勤服务 中心负责;
(八)各类宣传标识和宣传栏内容的安全监督管理由融 媒体中心负责;
(九)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由餐饮事业中心负 责;
(十)图书馆的安全监督管理由图书馆负责;
(十一)学生外出活动安全监督管理由活动组织部门负 责;
(十二)员工宿舍安全监督管理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
(十三)教师公寓安全监督管理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和 学生工作处负责。
其他范围的安全监督管理,相关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 要求抓好落实,或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负责部门。
第十一条 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 以下简 称分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执行安全管理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 相关制度;
(二)组织制定职责范围内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办 法;
(三)制定并实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安全监督检查及安全隐患整 改工作;
(五)对安全隐患和责任事故提出整改或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学校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 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第十三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责任人,全 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与学校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安 全管理工作责任制;
(二)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工作计划,预算安全管理经 费;
(三)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 程;
(四)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安 全事故隐患;
(六)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 练方案;
(七)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置安全事故,保护事 故现场,接受事故调查。
第三章 监督检查和隐患治理
第十五条 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的发展状况, 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 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制度及规范,对学校容易发生重 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各分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全面推 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进一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推进 事故预防工作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实现把风险控制在 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前面。
第十六条 安全办和分管部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开展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校内各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 督检查。
(一)对各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书面资料,向相关 单位和工作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管理违规行为,当场予以纠 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成被检查单位立即 排除;无法立即排除的,责成被检查单位停止相关活动、制 定整改方案,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四)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 储存、使用的危险物品,要求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使用。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配合安全办和分管部门开展监督 检查工作,不得拒绝、阻挠。在涉密单位进行检查时,检查 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十八条 检查人员应当对检查的时间、地点、 内容、 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进行书面记录。书面记录应当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 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向分管校领导报告。
第十九条 分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 互通情况。发现存在安全问题,应当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分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 办制度,督促各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安全隐患排 查治理制度,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有关分 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分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 患的单位作出立即整改的决定,责任单位应当依照执行,及 时消除事故隐患;责任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安全事故现实 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以通 知有关单位采取临时必要措施。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 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除有危及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分管部门应当提前二十四 小时通知责任单位采取临时必要措施。
第二十二条 分管部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相关安全 事项进行审查或者验收,发现有单位未经批准或检查验收合 格擅自启用(或开工)的,依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教育和培训师生员工严格执行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 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监督 师生员工佩戴、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出租场地、设备的,应当与承租单 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 理职责; 出租单位对承租单位的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经常性检 查,发现安全问题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报告,检查及 处理情况如实记录在案。
第二十六条 教学研究和办公场所、员工宿舍、教师公 寓、学生公寓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 畅通的出 口,禁止锁闭、封堵。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或者 安全管理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安全办报告或者举报。
第二十八条 分管部门应当公开举报途径,及时受理并 调查核实举报事项,督促落实整改。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对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给予 表彰奖励。
第四章 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 学校和各分管部门在职责范围组织制定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各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一条 发生事故后,参与事故抢救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 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十二条 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在事故调查处 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三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 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 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 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四条 事故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分 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开展事 故调查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经调查确定 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并追究事故单位的责任外,还 应当查明并追究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的责任。
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因失职渎 职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安全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评。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因失职渎 职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安全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 评、教育、纪律处分等;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造 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进行经济赔偿,其所在单位及相关责 任人应当接受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 根据事故严重程度, 由学校或学校安全工 作领导小组授权组建事故调查小组,负责进行事故原因调 查、财产损失核定,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厘清责任,提请有关部门给出处理意见,提交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或者校长 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七条 分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违法违规行为 信息库、安全隐患信息库和安全事故信息库,如实记录相关 信息。
第三十八条 未尽事宜参照《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突 发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学校有关消防安全、实验室安全、宿舍安 全、场馆安全、食品卫生安全、燃气安全,以及信息与网络 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办法由分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安全办负责解释。宜宾校区参 照本办法执行,相关细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成银院发 〔2021〕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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