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时间:2023-11-30     文章来源: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    点击量: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四川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及代表要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职权,接受上级工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的指导。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要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为学校改革和发展作贡献。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和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涉及教职工教育、培训、聘任、考核、奖惩等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和决定有关教职工住房的调整、分配办法(方案)、福利费管理使用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五)监督和巡查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和提案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学校行政领导要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职权,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研究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和议案,认真处理代表提案,负责领导组织行政职能部门认真实施并按提案工作管理制度要求向代表答复。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单位行政领导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各项职权,协助单位行政领导及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工作,教育教职工以主人翁态度积极支持和投身学校各项改革,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建立聘任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30人。

第十一条 选举教职工代表应当根据学校教职工分布状况,划分选举单位,分配名额,由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获得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过半数赞成票方可当选,并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监督。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中一线教师代表不少于教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六十,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超过教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任期一届5年,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与学校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对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通过原选举单位教职工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撤换其代表资格,并及时补选代表;因调离或退休不能履职的代表,应及时完成补选;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一) 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建议和意见;

(三) 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 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校内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 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不得推诿应付;

(六) 接受相关培训以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 教职工代表因履行代表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认真收集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单位(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六条 根据议题可邀请有关领导、教职工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会期间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或者特殊情况,经学校负责人、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中心工作、教职工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征求教职工代表意见,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学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校务公开制度,确保教职工代表知情权。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表决和对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包括学校党组织、行政和工会主要领导,其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提案工作、生活福利、民主评议、职工特殊保护专门工作小组,负责办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临时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执行委员会召集有关人员与学校相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执行委员会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行政负责人、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执委会主任由工会负责人担任,设副主任1人,由工会副主席兼任副主任和秘书。

执行委员会的运行,参照《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结制度,完善提案处理期限制、驳回制和问责制。学校制定提案征集、审查、立案、处理等规范程序。学校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说明和报告提案办结情况。

第二十六条 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档案管理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须形成规范性决议文本。会前、会中、会后有关文件资料管理齐全完整,档案规范,管理科学。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将教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各项工作的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在学校行政经费中列支,保障教职工代表大会各项工作正常运行。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做好下列相关工作:

(一) 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并进行培训,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教职工代表大会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组织教职工代表督促、巡视、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落实,并向党政工领导汇报巡视情况,开展各专门工作小组相关活动。

(三) 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专题学习、业务培训、督促巡查,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建议和申诉。

(四) 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情况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行政沟通,共同协调开展学校民主管理工作。

(五) 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六章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具备条件的二级单位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民主管理小组),可结合实际参照本细则,制定本部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民主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小组)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学校工会指导下,开展本单位重要问题讨论,发挥民主管理作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工会委员会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