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合理配置资产,保障学校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国家固定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活动。无论采用何种经费来源购置、建设、接受捐赠、无偿调入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健全“权责清晰、配置科学、使用高效、处置规范、监督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为:资产预算、购置、验收、分类、计价;固定资产的使用、维修、维护、调配、租赁;报废、报损、闲置、处置。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单件(套)设施或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且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可单独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主要类别分为:
房屋及构筑物类(含土地、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专用设备类(教学科研专用仪器设备、医疗设备等专业技术装备);通用设备类(办公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仪器仪表及工〔量〕具等);文物及陈列品类(文物、标本、艺术品、展览陈列品及相关展陈设施);图书类(纸质图书、电子图书及配套存储介质);其他固定资产类(家具用具;文艺体育设备;植物;档案;以及其他未列入上述类别的资产)。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定固定资产管理重大事项。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一级管理部门,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相关管理制度;
(二)负责对全校的固定资产进行跟踪管理,对固定资产的情况进行统筹监管,强化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负责各项固定资产和大型基本建设项目的配置论证、预算审核、采购、验收、入库工作;
(四)负责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固定资产的全生命周期信息化、动态化管理;
(五)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配置、调剂、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产权变动和处置等事项的审核和报批手续;
(六)配合财务处做好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相关信息的填写和上报工作,会同财务处和各业务单位定期对资产的账、卡、物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七)负责组织学校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登记、统计报告及绩效考核工作;
(八)负责固定资产管理队伍的建设与培训。
第九条 学校各使用单位(二级单位)是固定资产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应确定一名二级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主要职责:
(一)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二)负责单位固定资产的申请购置、上报审批,组织实施本单位固定资产的验收、入账、登记、调拨、分发、维修上报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三)正确使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按系统授权范围,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领料、变更、照片等信息录入和落实资产使用人等工作,做到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到人;
(四)在资产处指导下,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提交盘点报告,并及时向资产处申报资产变更、闲置、报废等情况信息;建立并维护教学仪器设备专项台账,及时报送相关数据;
(五)本单位资产管理员变动的,应及时确定资产管理员,并在变动一周内报资产处备案。
第十条 财务处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价值核算,对固定资产报销、报废、处置等进行监督审核,并定期与资产处核对账目。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固定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预算、申购、采购、验收、入库、调拨、变更、维修、报废、报损、闲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配置:对有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申购与采购:
(一)固定资产的申购规定
根据物资采购管理相关制度,固定资产申购有关规定如下:
1.各单位于每年末,根据单位工作需要上报次年资产申购需求及申购预算,待学校领导审议通过后实施。
2.申购前确认:申购单位需向资产处确认是否可调拨,如可调拨,则履行调拨手续;如无可调拨,则按规定发起申购流程提交《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项目事前通用审批表》(附件1)。
(二)固定资产的采购规定
为确保固定资产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提升采购效率与质量,学校固定资产采购应根据金额和项目类型,执行以下招标和比价制度:
1.采购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项目,原则上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供货商。申购单位应提交经审批的《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项目事前通用审批表》,由资产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招办)组织实施;
2.采购金额在5000元(含)至5万元之间的固定资产项目,申购单位应提交经审批的《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项目事前通用审批表》,采招办至少征集三家供应商进行综合比价,比价内容涵盖价格、服务、售后保障、供货周期等;
3.紧急采购或单一来源采购:如遇特殊紧急事项需临时采购,或因市场垄断、品牌指定等特殊情况仅能由单一供应商提供的,申购单位需提交书面说明,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4.刚性原则:所有采购流程须遵循“先审批后采购”原则,未经招标或比价程序的项目,财务处不予报销;
5.所有采购项目需全程留痕,保留招标比价记录、评标报告等材料,接受审计监察单位监督。采招办应定期公示采购结果,确保采购透明度。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新购入、调入、自建完工、捐赠等交付的固定资产验收,由申购(或申请)单位发起,由资产处牵头,组织申购(或申请)单位、采招办及相关单位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对实物进行清点、检验、调试等方式,如无质量、数量等方面的问题,则验收合格并签字。
(一)固定资产验收标准
1.固定资产及其附件名称、数量与合同或发货单标明的名称、数量一致;
2.包装无破损、浸水现象;设备、仪器等固定资产外表无凹坑、变形,无油漆剥落、破损;紧固件无脱落、金属件无锈蚀等;
3.装箱清单、合格证、产品说明书、保修卡等设备资料齐全;
4.设备、仪器等固定资产运转正常。
(二)如采购物资验收发现问题应及时与采招办沟通,办理退换等手续。
(三)验收完成后验收单交至采招办,有关图文资料交至资产处(资产正面、配件、型号等)。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入库:由采购人员提供申购单、验收单和发票中的供应商名称,交予资产处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办理入库,系统自动产生资产编号和入库单据(入库单一式三份,财务处两份、资产处一份),由资产处通知各单位办理出库手续。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出库:各单位在资产管理平台领料,选择预算项目与存放地点并确认,资产处审核后打印领料单(领料单一式两份,资产处、申购单位各一份)和固定资产标签,申购单位按时领取并按要求规范粘贴(见附件2)。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费用报销:采购人员凭申购单、发票、签字《验收单》红联及资产处提供的《入库单》红联等资料到财务处报销。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账账相符:财务处、资产处应定期对账,双方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增加、减少事项;调拨、处置资产必须在次月进行账、物处理;估价入账的固定资产每学期必须清理一次,确保账账相符。
通过捐赠取得的固定资产,其初始成本按照以下顺序确定:
(一)捐赠协议约定的价值;
(二)同类资产市场价格;
(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值。若捐赠附有条件(如限定用途),应在资产管理系统中标注约束条款。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变动和调拨:
(一)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动、离职或退休时,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才能办理离岗手续。不得以任何借口拒还,否则,有关职能单位不予办理离职相关手续或采取相应的经济处罚措施;
(二)学校机构分设、合并或撤销,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账、物移交手续,并在一周内报资产处备案;
(三)固定资产的调拨严格按照程序实施,原则上不随人员流动。资产调拨由调出单位负责人及时通知本单位资产管理员,提供将调出固定资产的编号,再由调入单位资产管理员到资产处办理资产调拨单,并让固定资产调出、调入单位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进行审批。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借用和归还。各单位管理的固定资产原则上在本单位工作范围内使用,不得借出或带离本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需借出或带离的,需办理借用、归还等手续。具体借出和归还流程如下:
(一)学校内单位之间互相借用(借用时间不超过一年),由相关单位之间协商解决,并到资产处备案;
(二)学校之外的单位向本校借用,需履行书面手续,由相关校领导签字审核;
(三)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借出,须经学校资产处、财务处等单位批准,履行相关手续;
(四)固定资产的归还,借出单位应会同资产处及其他相关单位严格验收,保证固定资产的完好。如固定资产有损坏,则借方需赔偿。
第二十一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学校固定资产从事经营活动或未经许可擅自处理、变卖学校固定资产而取得收入,资产处有权代表学校对擅自处置者取得的收入予以没收,并会同相关单位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资产处应通过不同方式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管理,资产处、使用单位需进行账、物的清查、盘点,主要查明账面结存与实有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清查管理分为全面清查、专项抽查及单位自查,由资产处负责实施:
(一)全面清查:学校对在用固定资产建立一年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制度,由资产处提前一周向全校发出通知,后由资产处、财务处、单位资产管理员,根据资产处的明细账,清查各单位固定资产账务及实物的盘盈、盘亏情况、放置地点和标签粘贴等实际情况;
(二)专项抽查:由资产处提前一周通知被抽查单位,资产处根据资产明细账,同被抽查单位资产管理员共同清查,清查内容同上;
(三)单位自查:由资产处发布通知,并分别提供各单位资产明细账,由各单位资产管理员根据资产明细账分别核实本单位资产实物是否账实相符、标签是否毁损等问题。
在清查时发现固定资产毁损、盘盈和盘亏,要查明原因。对因保管失职、玩忽职守,造成财产损失者,当事人或单位必须立即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经资产处会同财务处以及相关单位人员商议决定,依据资产原值和使用年限,对责任者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和处罚。对隐情不报者,严加处罚。同时,资产处和财务处进行账务处理,杜绝无用资产占账现象存在。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是指,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大型翻修等)。如果使可能流入学校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耗损速度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装修账面价值。除此之外的后续支出,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固定资产装修费用,符合上述原则可予资本化,应当在“固定资产”科目下设“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核算。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减值与折旧管理:
(一)资产处于每年底对全校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后,若有明确迹象表明存在减值情况(如破损且无法使用等),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做减值评估,书面报告财务处,财务处对其做资产减值账务处理;
(二)为合理反映固定资产价值变动情况,学校同步实行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1.折旧适用范围
除土地及已提足折旧额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外,所有固定资产均需按月计提折旧。以下资产类别不计提折旧:
(1)土地;
(2)已全额计提折旧的资产;
(3)作为文物、陈列品的固定资产;
(4)捐赠但未确认价值的资产。
2.折旧方法与标准
(1)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原则上按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定执行,通常按10年进行平均年限法折旧。
(2)特殊资产可根据技术特性、功能和使用年限另行设定折旧方案。
3.折旧核算与执行
(1)固定资产折旧由财务处统一核算,月度计提、年度结转,折旧金额不影响资产原值,仅用于账面净值的反映;
(2)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次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3)折旧金额按资产用途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科目,并相应增加“累计折旧”科目余额。
(三)动态调整与监督
资产报废、处置、调拨等发生变动时,财务处应及时调整折旧记录,确保账面资产净值真实、准确。
第六章 资产闲置管理
第二十五条 做好资产闲置管理对于提高资产管理效能和使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十六条 资产处根据每学期各单位上报的闲置资产信息,组织财务处等相关单位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和价值评估:
(一)经评估可立即再次使用的资产及时办理调拨手续安排使用;
(二)经评估如短期闲置后能明确再次使用的资产,由资产处回收入库并进行标识,如一年内仍未使用的,将再次组织评估确定处理方式;
(三)经评估需长期闲置或保存的资产,由资产处回收入库并进行标识,做好日常维护,每两年安排一次价值评估,再确定处理方式;
(四)经评估确认无使用价值的资产,按报废流程办理报废手续或变现手续。
第七章 固定资产报废、报损、闲置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报废是指对已基本丧失使用功能,完全不能使用或不能修复的固定资产进行报废处理。固定资产报废标准:
(一)固定资产使用期满,已丧失效能或已无修理价值的;
(二)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损毁的;
(三)一次修理费用超过原价50%的;
(四)图书、期刊由于缺页、污损等原因而无法阅读的。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报废流程:
(一)经确认需报废、报损、闲置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填写《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报损、闲置申请汇总表》(附件3)、《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报损、闲置申请明细表》(附件4),由本单位负责人签章,分管校领导复;
(二)由资产处组织鉴定小组对实物进行评估,出具报废、报损、闲置鉴定意见并签字;
(三)资产处将报废、报损、闲置的固定资产统一报至财务处办理报批手续,并根据报批结果调整账面及实物。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报损,是指固定资产被盗、丢失按照报损处理。固定资产报损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购单位资产管理员填写《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报损、闲置申请汇总表》(附件3)、《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报损、闲置申请明细表》(附件4),写明报损原因,出具保卫处或公安机关的被盗证明文件,然后填制资产报损清单,由单位负责人初审,分管校领导复审,资产处核实报废资产编号、品名、使用年限、型号、规格、金额,由鉴定小组对相关材料进行鉴定并签署意见;
(二)如存在经济赔偿,须附交款收据、情况说明、被盗或遗失证明文件、报损单据等材料,报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后交资产处,资产处会同财务处进行资产账面调整。
第三十条 已核准报废、报损、闲置的固定资产,由资产处会同财务处作残值处理,同时调整资产账册。对已核准报废但仍具有一定残值的固定资产,可依法依规进行公开出售或变卖,相关流程如下:
(一)资产分类与评估:资产处对拟出售资产进行分类登记,组织财务处及相关技术部门开展技术状态评估,确定剩余价值及变卖建议价;
(二)公开处置程序:拟出售资产应通过公开平台发布出售信息,确保公平透明;出售方式可采用公开竞价、协议转让等,但须经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三)款项管理与账务调整:出售所得款项由财务处统一收取,纳入学校非财政收入账户,专款专用;资产处与财务共同完成固定资产账目调整;
(四)出售过程及结果应形成完整的档案资料,包括资产清单、评估报告、出售记录、收款凭证等,存档备查。
第八章 固定资产维护、维修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的维护、维修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资产处代表学校对全校固定资产维护、维修进行统筹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维护、维修,是指对利用学校经费购置,供给学校教学、科研、行政使用,并在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单位入账的仪器、设备、设施的维护和维修。
第三十三条 维修原则及管理单位维修职责:
(一)维修原则
1.固定资产的维护、维修应当充分发挥校内技术优势,贯彻勤俭节约、修旧利废、自修为主、外修为辅的原则;
2.各单位应指定资产管理员,负责本教学单位内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维修工作;
3.资产处应对全校各单位资产管理人员进行维护保养工作指导和协助;
4.在维修过程中如发现人为或违反操作规程等非正常行为损坏固定资产设备的情况,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5.经批准维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零配件确需更换的,应当先交旧后领新;
6.重视仪器设备尤其是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改造,资产处应组织技术力量有计划地对陈旧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使之重新发挥作用。
(二)使用单位应履行的维修职责
1.预防性维护:在开学前、期中、期末三个关键时间段,由各单位的资产管理员对仪器设备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查测试,做好记录确保教学和科研的顺利进行;
2.日常维修: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日常维修制度,安排专人负责日常技术维护、保养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技术指标测试,预防障碍性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四条 维护、维修管理要求:
(一)固定资产的维修审定,以仪器设备使用原始记录为准,没有使用记录的,将被认定为次新设备,原则上学校不予维修;
(二)固定资产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使用单位可直接与厂方(或经销商)联系,由厂方(或经销商)保修;
(三)对已无修复价值或维修费用超过原值50%的仪器设备,原则上应予以报废,不再修理;
(四)对于大型固定资产或维修费用超过1000元的固定资产,在实施维修前应与维修单位(厂家或代理商家)签订维修协议,保证维修后的固定资产在规定的时间内正常运转;
(五)对固定资产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所在单位应当提出拟改造仪器设备的技术、效益和经济合理的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六)固定资产需要维修时,申购单位填写《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固定资产维修单》(附件5),由技术小组鉴定,由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对于价值较高的固定资产,或一次性维修台数较多或损坏较严重的仪器设备,还应附上详细的维修申报说明;
(七)维修过程中不改变固定资产原有配置的,由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组织实施;维修过程中需改变原有配置的,须报资产处备案;单项维修费用超过1000元或超过原值50%的,需资产处和财务处联合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准确、完整、系统的固定资产设施设备技术资料和维护记录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固定资产验收资料,包括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线路图、保修证和其他技术资料;
(二)在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设备维护保养、故障维修、安全操作、日常使用等形成的有关记录。
第三十六条 资产处负责技术资料的管理。资产处应当建立完整、准确、系统的固定资产档案材料。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按台建档,一般仪器设备可按批建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在固定资产的维护、维修过程中,进行的预防性维护、日常性维修、突发性事故或大面积故障维修和全面性维护、维修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记录;
(二)固定资产维修档案正本保存于资产处。
第九章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全校师生员工都应自觉爱护学校固定资产,各单位应加强对师生员工爱护财产的思想教育,不断增强固定资产管理意识,建立科学、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切实防止学校固定资产的损坏和丢失。凡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的,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及时向学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和保卫单位书面报告,并立即查明原因。无论事故大小,凡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出从严处理。
第三十八条 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应予赔偿:
(一)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使用致使设备等固定资产损坏;
(二)不按制度执行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固定资产;
(三)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不了解固定资产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固定资产;
(四)因工作失职或不负责任,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保管人员保管不当等;
(五)粗心大意,操作错误或故意破坏;
(六)因主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被盗、烧坏、变质、损毁等;
(七)因领导失职,对所主管单位的资产没有明确分工而造成损失。
第三十九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经过鉴定或有关人员证实,可免予赔偿:
(一)因固定资产本身有缺陷或工作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确实难以避免的损坏;
(二)因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较长,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或合理的自然损耗;
(三)经过批准,试用有关固定资产,试行新的操作或检修,虽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坏;
(四)经学校保卫处证实,虽采取了比较严密的防范措施,仍发生固定资产被盗或丢失;
(五)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四十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当事人应进行检查,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对于一贯不爱护固定资产,严重违反规程,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较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还将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损坏的,其损失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计算:
(一)损坏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指可替换修复的);
(二)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三)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视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丢失应根据丢失的原因划分赔偿责任:
(一)属于被抢、被盗并有保卫处证明(校外被抢、被盗应有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并采取了必要防范措施,可以减免赔偿;
(二)因所在单位管理不善,归属本单位责任,应由本单位赔偿;
(三)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固定资产丢失的,应由个人赔偿;
第四十三条 赔偿比例按下列公式计算:
赔偿金=购置原值×赔偿比例
赔偿比例=(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
折旧年限: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通常为10年
最低赔偿比例:超过折旧年限仍在使用的,赔偿比例不低于原值10%。
第四十四条 赔偿处理流程:
(一)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后,必须立即向资产处和保卫处报告,所在单位应及时会同相关单位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办理有关手续;
(二)因发生重大事故,精密、贵重、稀缺固定资产或其他固定资产遭到严重损坏,应保护好现场,由学校相关单位组织鉴定,进行专案处理,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学校领导;
(三)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责任人或责任单位应出具书面情况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按固定资产管理权限,逐级审批;
(四)赔偿费由资产处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及赔偿个体或单位经济情况,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按固定资产管理权限,逐级审批。如赔偿个体经济上确有困难,可提出申请,经过有关单位调查证明,经资产处批准,可以分期或缓期偿还;
(五)赔偿个人或赔偿单位根据最后审批意见,由资产处开出《赔偿通知单》,赔偿人凭单到学校财务处办理缴款。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成银院发〔2024〕11 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资产与后勤管理处。
附件:
1.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项目事前通用审批表
2.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固定资产标签粘贴规范
3.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报损、闲置申请汇总表
4.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报损、闲置申请明细表
5.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固定资产维修单
招生咨询:028-87979220 87979300 87979000
学校网址:http://www.gingkoc.edu.cn/
学校邮箱:yxxy﹫gingkoc.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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