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纪委监督职能,促进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中共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是指学校纪委依据监督执纪问责中掌握的党员干部、教职员工现实表现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形成反馈意见。
第三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因其他原因造成回复意见结果失真的,将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主要就以下内容进行评价: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及学校党委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
(三)师德师风情况;
(四)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五)信访举报、问题线索核查及纪律审查情况;
(六)受通报、诫勉或组织处理等问责情况;
(七)其他党风廉政方面的情况。
党风廉政意见原则上以党员干部、教职员工近五年的情况为依据。
第五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收到征求意见函后,牵头启动党风廉政审查和评价程序。
(一)征求意见对象提交《个人党风廉政情况表》。
(二)所在基层党组织签署初步党风廉政评价意见。
(三)学校信访部门提供信访、举报等情况。
(四)教师工作部门提供师德师风情况。
(五)纪委办公室根据相关部门反馈的信息,综合诫勉谈话、问责等情况,拟写党风廉政回复初步意见。经纪委书记审批后,向征求意见单位复函。
第六条 党风廉政意见结论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
(一)对没有反映的,作出“截至目前,没有收到反映党风廉政方面的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未发现影响提拔任用/推荐/评先评优/……的问题”。
(二)有举报反映,经核查,反映问题失实或者查无实据的,分以下情况:
1.一般回复“在党风廉政方面尚未发现影响提拔任用/推荐/评先评优/……的问题”。
2.给予谈话提醒或问题线索查无实据但应当提醒来函部门慎重研判的,回复“可不影响提拔任用/推荐/评先评优/……”。
(三)有举报反映,目前正在初步核实的,回复“有举报反映,目前正在初步核实。建议暂缓提拔任用/推荐/评先评优/……”;
(四)有举报反映,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回复“有举报反映,正在接受纪律审查。不能提拔任用/推荐/评先评优/……”。
(五)有举报反映,经核查,反映问题或者部分问题属实的,原则上不予推荐/评先评优。涉及提拔任用,分以下情况:
1.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谈话诫勉等处理并已了结的,回复“可不影响提拔任用”,并提供有关情况。
2.给予组织处理、书面诫勉或者党纪处分,未在影响期内的,回复“可不影响提拔任用”,并提供有关情况。
3.拟给予组织处理、书面诫勉、党纪处分,或者已给予组织处理、书面诫勉、党纪处分尚在影响期内或者处分期间的,回复“不能提拔任用”。
第七条 各基层党组织、单位涉及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需要征求纪检部门意见的,可依据本实施细则有关程序进行。
第八条 《个人党风廉政情况表》一式两份,一份回复来函对象,一份留存纪委办备查。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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