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国家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用于教学、科研等用途的所有部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存储、使用和处置等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安全责任体系,实行学校、教学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统一领导、责任到人。
第五条 学校保卫处、教务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按部门职责,代表学校负责全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宜宾校区各条线对应部门负责履行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职责。
(一)保卫处负责对接公安机关办理管制类危险化学品使用备案手续,审核校内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日常管理进行督查,开展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及原因调查。
(二)教务处负责受理和审核教学单位申购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等,如超出教学计划内的需求应进行必要的调整。配合开展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
(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开展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督促对隐患问题进行整改。负责实验室危险化学品进出综合库手续办理,监督教学单位专用库的管理。
第六条 教学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贯彻落实“谁使用、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工作责任制,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和责任人,确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管理员。
(二)组织本单位师生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演练。配备必要的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设施和防护用品。
(三)建立从申购、领用、使用、回收、废物处理的全过程记录和管控制度,建立完备的台账,并做好危险化学品的购置、领取、存储、保管、使用、回收等各环节相关工作。
(四)组织定期对本单位使用情况和存量情况进行检查,配合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第七条 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实验室责任人(或教师)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操作规程,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等应在实验室上墙展示。
(二)负责开展师生危险化学品使用培训、安全准入等相关具体工作,禁止无关人员进出实验室。
(三)负责做好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教学使用及废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购和运输管理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采购工作必须按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为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购置工作实行一般危险化学品和国家管制类化学品分级购置。
(一)采购一般危险化学品,由各使用单位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和流程进行申购使用。
(二)采购国家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实行逐级审批制度,未经学校审批,禁止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购买、接受或赠送管制类危险化学品。
申购基本程序如下:
1.申请人填写《管制类危险化学品购买申请表》(见附件 1),严格控制购买数量,同时落实储存条件和安全防护措施。申请表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提交相关购买资料(含各类证明)报教务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会签审核,经保卫处复核。
2.备案审批通过后,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选择具有资质的供应商进行采购和配送管制类危险化学品。
3.管制类危险化学品送达学校后,由采购人员、申请人、综合库管理员三方共同办理入库手续,再由申请人办理出库流程,直接送达使用单位专用库。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申购至少提前一个月发起流程,应遵循最少量备用原则(一般不超过一学期的使用量)。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应由具有资质的供应商运输到使用单位的专用库,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自行运输。严禁随身携带危化品乘坐校车、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第四章 专用库及储存管理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设置明显的标志,设置相应的实体防范和技术防范等设施。专用库须远离人群,保证安全、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的方式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化学特性和安全要求分类存放,化学品容器摆放应整齐有序,不得叠放。
第十三条 专用库根据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避雷、防静电、隔离等安全设施,并进行经常性维护。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盛装容器或包装物应选用与其性质和用途相适应的安全材质,所有容器或包装物应有完整清晰的标识或标签。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库必须指定专人进行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入库、保管、发放、回收、台账和定期清理过期化学品等工作,管理员须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专用库进出人员须登记,无关人员禁止入内。
第十六条 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必须实施重点监管,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即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人双锁和双本账目,建立管理台账和使用记录(附件 2),定期检查库存情况,保证账物相符。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教学单位应当建立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目录,配有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安全周知卡,方便查阅。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和个人应熟悉和充分了解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危险实验、工艺指导书等各类标准操作规程,并严格规范作业、教学。
第十九条 实验教学应根据实际需要,遵循“用多少领多少”和“即领即用”的原则,合理领用。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在每次实验后未使用完(含不足整瓶)的应及时退还专用库保管,不得在实验室内存放。
第二十条 教师对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具有安全指导责任。学生需接受相关培训后方可进行实验操作;学生实验时教师必须详细指导安全操作方法,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严禁师生私自将危险化学品带出实验室,严禁将实验室内的危险化学品用于非实验用途,严禁将不同危险化学品随意混合或混装。
第二十二条 教学单位须对使用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建立应急预案和必要保护措施,一旦发生被盗、丢失、流失、泄漏等情况,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第六章 危险废物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实验室应设立危险废物暂存区,产生的危险废物应规范收集、分类存放。
(一)暂存区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避免高温、日晒、雨淋、被盗或意外泄漏。
(二)暂存区张贴危险废物标志、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第二十四条 液体废物、固体废物等分类使用专用容器收集,明确危险废物类别和成分。使用专业废液桶盛装,桶内要保留至少25%的剩余空间,严禁将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装。
第二十五条 收集化学危险废物的废液桶、纸箱、储物箱等回收容器应在收集完成后密封存放,并须填写张贴规范的危险废物标签(附件3),注明危险废物种类、产生单位和地点、责任人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使用化学品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由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办公室通过招标遴选,选择具有合法处置资质的商家进行回收、转移和处置。严禁将危险废物直接倒入下水道或按照普通垃圾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若与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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