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学术讲座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5-08-16 14:16:35       文章来源: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        点击量:9

  

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学术讲座管理办法

(修订)

 

为繁荣我院学术文化,推进教学与科研,开阔师生视野、提高学术水平,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及良好的育人环境,促进学术讲座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本着强化责任意识、归口审批、方便服务、资源共享、规范管理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面向全院师生、校友及合作伙伴开展关于反映学术前沿及促进行业及区域发展的讲座和各系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开展的专业讲座。

第二条  讲座的内容应健康、严谨、科学,应与学院主要发展方向一致或相关,不得与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学院的规章制度相悖。讲座应具有一定的学术性和前瞻性,要服务于办学特色塑造、人才培养、专业及学科建设、促进教师发展;要传播专业、学科、产业的前沿知识与信息,推动教育教学创新、服务行业及区域发展;要有助于拓宽学生专业知识面,培养学生创新意识,提高学生专业能力、国际视野和综合素质。

第三条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5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5]8号)精神,我院各系部(包括学生社团)面向校内师生公开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学术讲座、论坛等,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向学院党委工作部申报,审批备案后方可举办。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讲座主办部门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把关,确保活动的正确政治导向。

第四条  学术讲座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统一由科研处负责管理,各系部具体组织承办,相关系部协助。

第五条  学院支持举办高水平高质量的学术讲座。开设学术讲座的校内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行业人士原则上应为部门主管及以上。聘请的校外主讲人应是某一学科领域的知名专家或具有影响力的学者;应用性较强的学科专业可以聘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等举办职业讲座。

学院鼓励具备开设学术讲座条件的校内教师根据所从事的学科专业,结合相关学科领域最新研究成果、科技成果以及国内外热点问题等开设学术讲座。校内教师开设讲座原则上不支付讲座费,但纳入专职教师年终考核工作量认定(根据人事处教师目标任务考核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讲学术座应有计划性,各系部在每学期开学后根据本部门工作性质分别提交内容涉及最新学术动态的学期学术讲座计划报科研处审核。学期学术讲座计划应列明拟请专家名单、学历或行业背景、讲座内容、面向受众、时长及酬金等。科研处将初审后的学术讲座学期计划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实施。

如有高层次、高水平的的专家临时来院举办学术讲座,或其他确实需要临时申请的讲座,承办单位应于3个工作日前到科研处申请,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方能举行。

第七条  邀请海外专家或学者进行报告或讲座,由科研处统一报学院国际学术交流与研究中心。

第八条  经批准举办讲座的单位,在正式举行学术讲座前,须提前一周向科研处提交申请,报主管院领导审批。申请内容包括主讲人的基本情况、讲座的题目及基本内容、所需经费、参与对象、时间、地点、议程等,经审批后方可举行。

    第九条  经批准举办讲座的单位必须至少在举办前2日通过海报、网上公布等形式发布学术讲座举办信息(主讲人姓名、学术或行业背景、题目、面向受众、时间及地点等内容),做好讲座前期宣传工作。

经批准的讲座不得随意改变时间、地点及内容。讲座举办的具体事项如有变更,必须及时向学院主管部门通报。主讲人、讲座主题或主办单位有变化的,须重新申办。擅自变更或未经审批安排的学术讲座,经费和组织工作由举办单位承担。

第十条  各系部应有专人负责讲座的登记管理。经批准举办讲座的部门应该落实专人负责讲座的组织管理,须有完备的专家接待、会场布置、摄像录音和维持秩序的程序及相应人员特大型讲座(报告)需事先向保卫处通报。

第十一条  学院有关部门应积极为学术讲座创造条件,保证学术讲座所需的场所和条件。经批准举办讲座的部门可对举办地点进行布置,但不得破坏各种设施,并且不得影响讲座举办前后的教学秩序;在学术讲座结束后对举办地点进行清理,不得影响正常教学。

第十二条  学术讲座举办者可根据讲座内容,邀请有关院领导、专家(包括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和有关教师代表)和相关专业的学生参加。各部门要积极组织所属的师生员工参加讲座,并遵守会场秩序,但不允许学生因参加讲座而影响正常课堂学习。

第十三条  学术讲座的图文资料(包括音像、图书、现场照片、讲座PPT等)由学院档案室、科研处和各系部分别存档。

第十四条  讲座结束后一周内,承办单位应如实总结讲座整体情况,并附相关材料交至科研处存档。

第十五条  学院审批同意举办的学术讲座经费开支只包括主讲人讲座费。如需承担主讲人交通费、住宿费、接待费等其他项目,须另行专题申请,按财务审批程序申报。

第十六条  经学院同意举办的学术讲座,举办单位按照财务处相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七条  讲座劳务费参照标准(不含差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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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执行。以往有关学术讲座的各项规定如有与本办法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院长办公会责成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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