耗材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2-27 09:00:00       文章来源: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        点击量:414

为了提高学校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以下简称“耗材”)等物资的管理,防止损失、浪费,发挥最大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确保教学、科研、办公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学校《采购管理办法》《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库房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低值耐用品、材料、易耗品的界定:

一、低值耐用品:低值耐用品是指可以周转使用或多次重复使用的耗材和物资,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一般能独立使用一年以上、单价为 1000 元以下的用品用具,如仪器、仪表、工具、量具、模具、科教器具等。

二、材料:指凡一次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质,如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和各种元器件、零配件等。

三、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是指容易损坏和消耗、且不能反复使用的(也称一次性)耗材和物资,如纸张、笔、文件夹、易损零配件、电池、劳保用品等。

第二条 按照“统筹计划、集中采购、规范管理、厉行节约”的原则,加强耗材的日常管理与使用。

第二章 职责和分工

第三条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负责耗材统筹管理和监督职能,制订、修改和完善耗材管理制度,统筹协调耗材的购置计划、采购分配、出入库办理、综合库管理。

综合库管理员负责做好耗材的验收、保管、发货和盘点等。

第四条 各部门对耗材的采购计划、保管、使用、检查和回收都应责任到人。部门负责人是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资产管理员和使用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使用部门在预算范围内合理提报采购计划和物资申购,及时办理领料下单,并加强日常管理、节约使用。

第六条 使用部门加强日常检查、盘点,低值耐用品应做到定期检查,按照《资产清查盘点实施办法》做好日清、月结和每学期盘存,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资产处联合财务处等部门对各部门低值耐用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全面盘点或抽查,发现管理上的重大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出具处理意见。

第三章 计划和购置

第七条 各部门按规定时间和规范的格式通过钉钉流程申报耗材采购计划;如准备期或筹备期超过 15 个工作日以上的批量耗材,由牵头部门或责任部门至少提前 30 个工作日提交月度采购计划。资产处汇总全校采购计划并向学校相关领导报批同意后,组织实施采购工作。

若遇特殊紧急事项需临时增加采购相关耗材,使用部门须事先书面请示分管校领导签字或邮件回复同意后,联系商务中心先实施采购,再及时通过钉钉流程补办申购手续。

第八条 使用部门拟报的耗材采购计划,应先结合本部门预算,核实校内是否有库存或可借(替)用耗材,确定必须外购的,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和钉钉流程提报耗材申购。

第九条 经营实体单位的日常耗材备货不需纳入采购计划,在保证正常库存且不存在积压或浪费的原则下,可由库管员直接下单申购。

第十条 耗材申购流程经学校领导审批后,一般由资产处商务中心按照性价比最优原则安排采购;如遇特殊情况,经商务中心同意后可委托使用部门进行代为采购,并按规定办理出入库手续,报销事项仍需由商务中心负责安排处理。

第十一条 采购耗材要保证质量,不得购买假冒伪劣产品或“三无”产品。具体采购标准参照《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验收、入库和领用

第十二条 耗材送达库房时,由采购员与综合库房管理员共同进行验收,按要求及时办理入库。验收或收货时如发现质量、数量、规格、型号明显不相符时,则不能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三条 特殊耗材(有腐蚀、易燃、易爆等)或急需耗材直接送达使用部门的,由采购人员与使用部门负责验收,并到综合库房办理相关的入库出库手续。

第十四条 入库登记员应当查验使用部门申购单、综合库管理员签字的送货单或验收单以及相关票据,资料完备后方可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办理入库。

第十五条 各部门领料人员根据领料申请单照实领用,不得出现多领、冒领、错领的现象。

库管人员确保耗材出库准确无误、账物相符。

第五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使用部门加强已领用而未用耗材的库存管理。

一、耗材应做到存放有序、账物相符、安全规范,严防损坏、过期、变质和丢失等问题发生。

二、对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要加强管理,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专库存放、定期检查。

三、专用或特殊工具、实验用品等,应安排专人负责保管、专人使用、用后清点。

四、应做好防火、防盗、防虫、防鼠、防潮、防霉变等安全措施和清洁卫生工作,如发现安全隐患或质变应及时上报处理。

第十七条 耗材使用部门加强使用过程的管理。

一、使用部门负责人对各类耗材的使用负管理责任,使用人员对耗材负直接责任,部门资产管理员对耗材负保管或监管责任。

二、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应对照资产管理系统台账,定期和不定期结合对低值耐用品进行抽查、盘点,做到账物相符。

三、校内大中型活动、项目任务中能留存的可重复使用的耐用品,由牵头部门或使用部门及时上报资产处并妥善保管。

四、耗材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自然损坏且维修费用小于采购费用的,应当通过维修满足使用要求,以延长使用寿命。

五、对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要加强使用过程的控制和监督,对环境会造成危害的废弃物必须按规定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弃。

六、学校配备的耗材,无论是公用或是个人办公使用,都要爱护使用、节约使用,达到最大使用效益。

第六章 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若管理不善、使用不当、盘存有误,造成低值耐用品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九条 如果发生人为破坏或者非自然原因损耗而造成损坏、丢失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赔偿,并按学校有关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使用过的全新耗材,无法修复达到使用要求的,按该(批)耗材原值 100%进行赔偿。

二、低值耐用品发生损坏后可通过维修复原并达到使用要求的,由责任人赔偿因维修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三、所有赔偿责任不接受以物换物,以赔偿金形式由责任人交由学校财务处,或者从责任人的工资中按赔偿标准扣除。赔偿责任表见附件《耗材赔偿责任认定表》。

第二十条 学生公共使用的低值耐用品(如实验室用品用具、食堂餐具等),部门年度自然损耗率控制在同类用品总额的 5‰以内(此标准值仅作为部门盘点评价的参考,不作为降低赔偿金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已达到报废年限、无维修或无使用价值以及闲置时间较长的低值耐用品,各使用单位(部门)应及时填写《资产报损报废、闲置报备申请表》,经评审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

获批报废的低值耐用品由资产处统一处理,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擅自处理,否则按原值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库存耗材盘盈、盘亏或报损,库房管理员或部门资产管理员要查明原因,书面上报资产处、财务处,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调整有关账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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