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是切实加强党建工作的重要举措,是充分发挥党员领导干部在各项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的有效途径。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党委实际情况,特制定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党员校长(副校长)、各党总支书记(副书记)。
第二条 双重组织生活会指党员领导干部既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参加党委或党总支单独召开的组织生活会。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做到:以普通党员身份自觉参加党支部或党小组活动,遵守有关规定,积极发表意见,如实汇报思想,为其他党员作出表率。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因故不能参加组织生活,必须事先向党支部或党小组请假并说明原因。但全年参加支部组织生活不能少于该支部组织生活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支部大会通过的决议,努力完成党支部和党小组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一次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支部书记要予以提醒;两次无故不参加的,支部书记要约谈并给予告诫和批评教育,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的要在支部大会上做检讨;连续六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要按党章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所在党支部每次组织生活,都要提前通知本支部的党员领导干部,以便妥善安排工作和活动,按时参加组织生活。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因公外出时间超过半年的,应将党组织关系转到外出所在单位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外出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原单位党组织可以开具党员证明信参与所在地区或单位党的组织生活;党员领导干部外出时间在三个月内的,经党组织同意,可暂不参加党组织生活,回原单位后,应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情况,并按时交纳党费,党组织也要向其通报有关情况。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所在支部要如实记录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活动情况,每年年底将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活动情况报学校党委工作部。学校党委工作部要对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支部组织生活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
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参加民主生活会。
第十一条 民主生活会前,应通过召开各种类型座谈会、个别谈心和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并将意见整理后供党员领导干部参考。
第十二条 民主生活会要坚持政治性、思想性和原则性,紧紧围绕本单位实际,以解决倾向性问题、突出矛盾和党风廉政问题为主要内容,并确保会议质量。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要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要开诚布公的与班子成员交心谈心。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成银党发〔2016〕26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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