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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规范(修订)

发布时间:2024-11-01       文章来源: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        点击量:1335

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规范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科研工作,加强学风建设和职业道德修养,防止学术腐败,促进学术交流、学术积累与学术创新,造就一批学风严谨的高素质的科研队伍,进一步发展和繁荣我科研事业,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由科研处根据教育部对科学研究学术规范的相关要求提出,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核,作为我各类人员在科学研究及学术活动中的自律准则。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三条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不断推动我科学研究发展和学术进步。

第四条 以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为己任,具有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敢于学术创新,努力创造先进文化,积极弘扬科研精神、人文精神与民族精神。

 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以探索真理为科学研究的目的,自觉维护学术的高尚、纯洁与严肃性。

第六条 正确对待科学研究中的名利,将个人利益与国家、民族利益结合起来,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风气。

第七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自觉维护学术尊严,把学术价值作为衡量学术水平的标准。在科学研究中坚持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躁作风和行为。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章  学术引文规范

第九条 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

第十条 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均属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章  学术成果规范

第十一条 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第十二条 应注重学术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避免片面追求数量的倾向。

第十三条 应充分尊重和借鉴已有的学术成果,注重调查研究,在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和学术信息的基础上,精心设计研究方案,讲究科学方法。力求论证缜密,表达准确。

第十四条 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

第十五条 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第十六条 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第十八条 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第十 研究成果发表应自行学习掌握学术期刊投稿程序,亲自完成提交文稿、回应评审意见的全过程,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与成果内容无关的他人代写、代投、代修。

第五章  学术评价规范

二十 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十 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二十 学术评价机构应坚持程序公正、标准合理,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评审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内领先”“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 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否则,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第六章  学术批评规范

第二十 应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

第二十 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第七章  

第二十 各院系、各部门可根据本规范,结合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并对侵犯知识产权或违反学术道德的学术不端行为予以监督

第二十 违反本规范的行为除扣发相应成果奖励外,根据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师德负面清单及失范行为处理办法》(成银党发〔2023〕33号)及国家相关规定加以惩。

第二十 以往有关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规范各项规定如有与本制度不符之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