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05-22     文章来源: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    点击量:80

           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

             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了规范并加强学校各类无形资产的管理,充分发挥无形资产的作用,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为学校所拥有或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且具有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资产。包括:

一)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等知识产权;

二)校名、校誉、校徽、域名等标志性无形资产;

三)土地使用权;

四)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

五)购置或自建的各类数据库、软件、数字化教学资源等信息化资产;

六)依法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他无形资产权利。

第三条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完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二)明晰产权关系,保障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三)加强对无形资产的开发利用,提高无形资产的使用效益;

四)规范处置行为,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四条 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开展无形资产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维护学校利益,最大限度地提高使用效益,保障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

第五条 无形资产的确认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无形资产在促成学校将要获得经济利益方面的作用以及发挥作用的能力能够被证实;

二)取得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按财务管理规定,符合以上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由财务处登记入账,按无形资产核算。

第六条 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以其使用寿命为基础,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按照确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应进行年度减值测试,经测试表明已发生减值,则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对无形资产实行 “统一领导、计划购置、归口管理”的原则,资产与后勤管理处( 以下简称:资产处)负责全校无形资产统筹管理、监督使用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订并修订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完善具体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实施细则;

二)负责组织学校各类无形资产入库、建立台账;

三)检查、指导使用单位的无形资产管理工作;

四)负责无形资产清查、审核、汇总与统计等工作;


五)根据使用单位提出的申请,组织无形资产技术鉴定,参与学校无形资产使用或处置的决策;

六)办理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等报批手续,积极促进无形资产的开发利用;

(七)负责协调处理无形资产权属争议、侵权纠纷等法律事项。

第八条 各使用单位或归口单位负责无形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  管理机制

第九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主要通过自创、购置、受赠、调拨等形式形成或取得各类无形资产。

第十条 自行开发或研制形成的无形资产应当依法及时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明晰产权关系,依法确定由此形成的无形资产权属。

第十一条 学校与外单位或个人共同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应在研发前与合作方签订合同,明确成果权属,并按合同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外购无形资产要符合学校发展规划,进行充分论证,严格审批程序和权限,避免重复、盲目引进。

第十三条 学校接受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的无形资产,由归口单位代表学校进行接收。 口单位在接收后应及时收集相关资料,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等事宜,及时在资产处备案。

第十四条 上级单位调拨给学校的无形资产, 由归口单位负责办理调拨手续和产权变更登记等事宜,及时在资产处备案。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授予学校的相关权利, 由归口单位负责办理登记事宜,及时在资产处备案。

第十六条 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活动中形成或自创,价值难以计量的无形资产,由归口单位建立卡片和台账,进行明细分类管理,暂不纳入无形资产核算。

第十七条 内部研发的无形资产在不同阶段要根据实际情况区分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

第十八条 学校无形资产处置的收入必须纳入财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五章  无形资产的使用

第十九条 无形资产的使用包括非经营性使用和经营性使用,无形资产使用不得损害学校的名誉和利益。

一)非经营性使用是指用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等非营利活动;经营性使用是指用于对外投资、授权(许可)经营、转让等营利活动。

二)无形资产的使用需报资产处登记备案,详细说明使用的时间、用途及可能存在的影响等。

三)使用无形资产所获得的收益,应全部纳入学校财务处, 由财务处统一入账管理。

第六章  无形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是对学校无形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出让、转让、置换、捐赠、无偿调拨(划转)和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一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应按照平等合理、公开公正、依法合规原则进行,防止无形资产在处置环节流失。

第二十二条 学校出让、转让或置换无形资产,应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需出让、转让或置换的无形资产,处置报批和备案材料主要包括:

一)无形资产处置的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处置方案;

二)无形资产权属相关证明、财务价值证明;

三)资产评估报告;

四)学校同意资产处置的决定或批复;

五)请求批准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无形资产不能为学校带来任何预期利益时,由资产处牵头作报废处理,学校财务处应按规定的程序将无形资产的账面值予以注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财务处按照相关规定对无形资产的取得过程、管理过程、处置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无形资产的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 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原《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办法》(成银院发〔2024〕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