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发布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医疗机构住院床位费
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

详情如下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医疗机构住院床位费
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
四川天府新区党工委社会工作部、成都东部新区党工委社会工作部、各区(市)县医保局,相关医疗机构: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医疗机构住院床位费收付费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成医保发〔2019〕10号)将于2025年12月31日到期,为确保我市医疗机构住院床位费医保支付工作平稳运行,经市医保局第18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按日限额纳入报销范围,支付标准为:一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5元,二级医院25元,三级医院30元。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按日限额纳入报销范围,支付标准为:普通住院病房床位15元/日。
三、在上述标准基础上,肿瘤、妇产科、儿科病房床位上浮30%,结核病医院、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及综合医院的结核病床、传染病床、骨牵引床、烧伤翻身床上浮50%。
四、医疗机构实际住院床位费未达到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床位费纳入报销。
本通知从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1月18日
来源:成都市医疗保障局网站、成都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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