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委员会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8-16 17:19:44       文章来源: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        点击量:9

共青团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委员会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学生社团的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促进和支持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社团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是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

第三条  社团联合会作为校团委牵头负责指导下的本校各类学生社团监督管理协调机构,负责校内所有社团管理工作。各社团之间地位平等,享有同等权利及义务。

第四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我校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

(二)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为学生提供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活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同学综合素质。


第二章  社团的建立

第一节  成立登记

第六条  学生社团分为思想政治、国防军事、文化体育、学术科技、志愿公益、创新创业类等六大类学生社团。各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以上各类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七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0名以上学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均须是学校注册、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三)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原则上业务指导单位应是与学生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

(四)有至少1名学校在职在岗的教职工担任指导老师;

(五)有规范的学生社团章程。章程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及学生社团管理制度相抵触,至少应包括:

1.名称、类别;

2.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3.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4.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其职责和权限;

5.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物资管理制度;

6.社团主要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任期、罢免的程序;

7.学生社团章程修改程序和解释权归属;

8.学生社团的终止程序;

9.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八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社团联合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成立社团的意义、目的、社团名称、活动范围、活动内容、活动主旨、活动方式;

(二)成立社团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成立的准备工作情况报告(应包括筹备组成员学号和姓名);

(四)社团章程草案,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日常工作流程、经费来源及有关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财务制度;

(五)社团的指导老师简介和指导老师对社团的意见;

(六)社团指导单位意见;

(七)社团负责人和发起人简介(包括姓名、学院、班级、辅导员开具的思想表现、成绩单(学生社团负责人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申请学年内前一学期成绩班级前50%以内)等);

(八)社团成立后的近期计划。

第九条  社团指导老师或指导单位应该熟悉该社团的活动内容并能对其工作进行指导。学生社团可以聘请校内外专家、学者、教师、企业家等担任社团的名誉职务,但聘请校外人员必须事先征得社团联合会书面同意。

第十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每学年对校内所有学生社团进行年审。年审内容包括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物资管理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对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只有进行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对运行情况良好的学生社团,可在评奖评优、活动经费等方面给予适当的表彰激励。对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一般3至6个月,整改期间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类别;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其职责和权限;

(五)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六)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七)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以及连续三个月未按章程和宗旨进行正常活动的;

(三)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四)全体成员大会商议解散的;

(五)在同一学校同一校区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仿学生社团的;

(六)涉及宗教文化的;

(七)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八)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九)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社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十)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一)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十三条  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

第十四条  社团的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团的负责人。担任社团负责人,任期一般应该满一学年,其任职聘书待期满离任后经社团联合会考核合格后由校团委颁发。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筹备期间,不得以社团任何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活动。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不得成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二节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事由发生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团联合会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报社团联合会核准。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社团联合会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

(一)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社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在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后,社团联合会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组织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团联合会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社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社团联合会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学生社团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的处理办法,按照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社团负责人,由社团联合会予以公告。

第三节  监督及管理

第二十三条  社团联合会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外人员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上报;

(四)监督管理各学生社团的经费收支;

(五)对各社团的活动进行审批和考核;

(六)指导学生社团开展大型活动;

(七)对社团负责人的绩效考核。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各项制度,接受社团联合会的监督。社团资产来源必须合法,活动经费通过会费缴纳、接受奖励或赠与等其他合法方式获得。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社团联合会报告相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社团联合会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五条  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学生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二十六条  原则上学生社团不应涉及外事事务,确有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二十七条  定期组织开展学生社团排查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于校外人员未经学校许可,滥用、冒用学校名称(包括学校已申请注册具有法律效力的简称、别称)建立学生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内外开展非法活动的,除对其校内非法活动及活动据点予以取缔外,还应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追究该非法社团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学校和学生权益。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一个代表本学生社团的艺术图章,但须报社团联合会批准并备案。


第三章活动管理

第二十九条  鼓励学生社团依据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团章程广泛开展社团活动。积极创新载体形式,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不断增强社团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社团活动须经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单位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三十条  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学生社团与校内其他单位或校外团体、单位、个人联合举办活动,须提前一周向指导教师、社团联合会报批,并在校团委报备。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举办的社团活动涉外和港澳台的,须经学校党委工作部批准。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应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严格按照学校规定开展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学生社团建立社团标志、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等须遵循“先批后建(办)”的原则,报校团委和社团联合会审批备案。学生社团可以在校外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上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宣传,由校团委审批。建立内容把关机制,确保发布内容积极健康。学生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教师和社团联合会审核。学生社团举办活动,如接受媒体采访,需经社团联合会审核,并报校团委批准,所涉及内容应限制在本次活动内容范围,不应发表违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言论。

第三十四条  校团委加强学生社团及其成员开展活动的规范管理和分类指导,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活动,要坚决及时制止。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学生社团,要视情节严重,按程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在每个学期内应举办一定数量的活动,以确保社团的活跃度和成员的参与度。具体的次数根据社团的性质、规模和资源情况进行设定,但要求每个社团每学期至少举办三次活动。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必须报社团联合会批准。提交申请报告及活动经费预算报告,经社团联合会批准、报校团委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

申请报告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的主题、目的、对象、形式、整体流程、参加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负责人、奖品预算;

(二)涉外人员或被邀请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指导单位或指导老师的意见;

(四)经费来源、组织方式和安全措施;

(五)外出需提交学生集体活动会签表及安全承诺书并购买保险;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学生社团在申请开展活动时,如果存在以下问题,则活动不予以批准:

(一)申请报告不完整或不规范:申请报告内容缺失未包含活动背景、目的、时间、地点、预算等关键信息。报告格式不符合规定,如排版混乱、字体不统一等。

(二)活动内容与社团宗旨不符:活动主题或内容与社团的宗旨和定位不相符,无法体现社团的特色和价值。活动缺乏实际意义和教育价值,且活动存在窃取学生信息等商业行为,无法为社团成员或学校带来好处。

(三)活动预算不合理或经费来源不明确:活动预算超出合理范围,且未提供充分的理由和依据。未明确说明活动经费的来源,导致审批人员担忧经费问题。

(四)活动安排存在风险或安全隐患:活动安排存在安全隐患,如场地设施不安全、活动流程存在风险等,可能导致参与人员受伤或发生意外。活动组织不严谨,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可能导致活动秩序混乱或出现问题。

(五)未遵循学校或社团联合会的规定:活动申请违反了学校的相关规定或政策,如未经允许占用学校场地、未经批准

进行商业活动等。未按照社团联合会的要求提交申请报告或提供必要的材料的。


第四章指导教师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学生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学生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校团委报告等。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学生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

第三十八条  配强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形成齐抓共管的协调联动长效机制。按照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选聘指导教师。思想政治类、志愿公益类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鼓励选聘高水平的思政课教师担任思想政治类社团的指导教师。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

第三十九条  校党委、校团委加强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评价考核。每学年末组织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指导教师要依规解除聘任。


第五章组织建设

第四十条  充分保障学生社团成员权利。所有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是具有正式学籍的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在读学生。学生社团原则上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统一吸纳新成员。纳新后学生社团应提交社员登记表,由校团委、社团联合会、指导老师分别存档。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该社团,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等问题。社团成员应定期注册,并按要求参加社团相关活动,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学生社团。

第四十一条  完善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制度。拟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要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已注册的学生社团要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照社团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审议社团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等。

第四十二条  加强学生社团政治引领。具备条件的学生社团原则上应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临时党支部(团支部)一般不发展党员(团员)不收缴党费(团费),不选举党代表(团代表)等。学生社团注销后,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自然撤销

第四十三条  健全学生社团骨干遴选机制。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秀、道德品行端正、组织能力较强、奉献意识突出。学生社团负责人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申请学年内前一学期成绩班级前50%以内。学生社团负责人由社团联合会在校团委的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一般应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学生社团各部门负责人由学生社团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报校团委备案。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社团职务的、对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不得再担任社团负责人。

第四十四条  强化学生社团骨干培养评价激励。校团委加强对学生社团负责人的教育管理,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学生社团负责人会议。学生社团负责人纳入学校学生骨干培养体系,制定全面客观、科学有效的学生社团骨干评价考核办法,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荣誉激励机制,其社团工作成绩在相关的推优评奖中给予相应认可,引导学生社团骨干全心全意为社团发展服务,为社团成员成长助力,在社团工作的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


第六章强化保障

第四十五条  加强党建带团建,把党建、团建与学生会建设、社团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学校团委要加强对全校学生社团的具体指导,成立学生社团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做好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和社团建设管理具体事务等

第四十六条  指导老师承担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担负对所负责学生社团日常活动的监督指导和社团成员的教育管理职责,校团委负责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评价认定,为学生社团健康发展提供必要支持等。

第四十七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确有资助需要的,由校团委负责对资助事宜的合法合规性审核,并将各项资助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学生社团解散或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建立倒查问责机制,对学生社团管理出现重大问题的业务指导单位,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依规依纪对相关部门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第四十九条  建立学生社团评价考核,对工作出色、成绩显著的学生社团、社团负责人等予以表彰。搭建学生社团工作交流、培训的平台和机制,发挥学生社团的育人功能,指导学生社团健康发展。

评优奖项及细则如下:

(一)优秀学生社团

奖励比例:学校社团总数的15%

获评条件:

1.社团注册成立满1年;

2.社团运作方面良好,内部机构健全,团结上进,有自己的风格特色,有创新意识;

3.根据社员满意度调查,社员对日常活动的举办满意率较高;

4.遵守社团联合会规章制度,满足社团联合会各部门日常考核标准;

5.活动开展有序,特色鲜明,效果好;

6.评优学年内社员流失率相对较小。

(二)优秀社长

奖励比例:全体社长总数的10%

获评条件:

1.担任社长工作满一年者;

2.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完成工作任务,坚持原则,工作成绩突出;

3.工作态度认真,责任心强,有较强的主动性;

4.本社团运作方面有序正常,管理制度完善;

5.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三)优秀社员

奖励比例:学生社团社员总数的2%

获评条件:

1.担任社员工作满一年;

2.积极协助社团各部门开展工作,表现突出;

3.工作态度认真负责,工作效率高,出色完成上级传达的任务;

4.认真完成学习任务,学习成绩良好。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正式注册成立以及申请成立的学生社团。有关学生社团管理的其他具体工作事宜,由校团委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社团管理细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学生社团管理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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