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校园视频监控资料的保密管理,确保视频监控资料用于校园安全防范及维护校园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现就监控视频调阅规定如下:
一、调阅范围
(一)案件查处: 当事人已报警,由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出示有效证件或函件,经登记后可以调阅监控录像。
(二)其他: 本校师生或驻校服务商家(员工)因案/ 事件确需调阅监控录像的。
二、调阅办理程序
(一)校内单位(教职工)申请调阅视频监控资料: 申请人通过 OA 办公系统提出申请,经单位(二级学院、部门、后勤各中心)负责人初审、分管校领导同意,抄送保卫处负责人、校卫队队长,视情况抄送相关监控后台单位负责人,申请人到监控中心或相关单位监控后台填写《监控视频调阅申请登记表》, 由当班监控队员或相关单位监控后台安全员调阅,监控中心或相关单位监控后台应做好调阅情况登记备案。
驻校服务商家(员工)申请调阅视频监控资料由对接单位参照上述流程执行。
(二)学生申请调阅视频监控资料:由学生辅导员通过OA 办公系统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学工秘书和保卫处校卫队队长“双同意”,抄送保卫处负责人,视情况抄送相关监控后台单位负责人,申请人到监控中心或相关监控后台填写《监控视频调阅申请登记表》,由当班监控队员或相关单位监控后台安全员调阅,监控中心或相关单位监控后台应做好调阅情况登记备案。
(三)校外单位(个人)申请调阅视频监控资料须持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经保卫处负责人(涉及重大案件,须经学校分管安全工作校领导)同意后方可调阅。
三、可申请调阅监控视频的标准
(一)疑似被盗物品或遗忘(记得放置位置)且价值较大的个人物品。
(二)损坏、丢失且对教学、学习、科研较为重要的物品。
(三)特殊、敏感事件需要取证的。
(四)遇紧急情况,经保卫处办公室同意,监控队员或相关单位监控后台安全员可先行调取相关视频资料并及时拷贝、存档,做好记录,事后补办手续。
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监控视频原则上不允许拍照、录音、摄像、拷贝。如确需拍照、录音、摄像、拷贝, 需保卫处负责人和分管安全工作校领导同意,并视情况签订保密承诺书,个人和所在单位(二级学院、部门、后勤各中心)对视频资料负保密责任。
五、遇涉及个人隐私、可能产生纠纷或者不利于案件侦破的情况,在确定初步线索后申请人应回避,调阅完成后保卫处将视情况联动相关单位(二级学院、部门、后勤各中心)跟进处理;需移交公安(国安)机关的,报经校领导同意后立即移交。
六、监控中心监控队员和相关单位监控后台安全员应加强对监控设备的日常维护和视频调阅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若 设备故障或发现可疑情况时应迅速报告保卫处办公室。除视频巡逻、应急处置、设备检测等工作需要外,未走 OA 办公系统流程且获同意的,不得私自对视频监控资料调阅、备份、存档,更不得擅自传播录像内容和个人隐私。
七、违反本办法的,将按学校相关制度予以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和修订。宜宾校区参照本办法执行,相关细则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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