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校园电动车安全管理,防范校园电动车引发 交通、消防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和学校《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和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电动车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在普通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基础上安装电机、控制器、蓄电池、转把闸把等操纵部件和显示仪表系统的交通工具。包括在交管部门安装正规牌照的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踏板车、电动助力车及电动摆渡车。不符合以上要求及私自改装电动车,禁止在校园内使用。
第二条 保卫处牵头负责校园电动车管理,使用信息化 手段、采取视频监控等技防方式加强智慧化管理,统筹做好校内电动车规范停放、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各行政部门、二级学院、后勤各中心( 以下简称各单位)按照“一岗双责,三管三必须”要求,协同做好本单位师生员工电动车管理相关工作。
(一)对本单位师生员工不规范停放电动车,以及私拉乱接电源为电动车充电等不安全、不文明行为协同开展教育整治;
(二)加强本单位师生员工电动车交通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倡导绿色出行、安全出行。
第二章 登记备案
第四条 凡需在校园内使用电动车的师生员工均须先行到保卫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填写《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车辆通行标识申请表》,并提交所申办电动车的相关材料。
第五条 申办校园电动车通行标识的车辆须依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先到公安机关注册登记,办理电动车牌照,并签订《校园电动车安全管理承诺书》,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核、 签字、盖章后提交保卫处。
第六条 保卫处按照有关规定对申办人所提交的申办材料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后,保卫处办理申办手续,并登记备案;经核实如申办材料不全或存在异常,保卫处有权不予受理。
第七条 一旦发现使用假牌照或提供其他虚假材料,则取消办理资格,永久禁止校园内骑行电动车。
第八条 申办人在完成登记备案手续后,由保卫处统一发放电动车校园车辆通行标识。不具备校园通行标识的车辆,保卫处有权阻止其通行。若通行标识损坏或丢失须及时到保卫处进行挂失,并办理补办手续。
第九条 师生员工每人仅限办理一张校园电动车通行标识。
第十条 所有临时出入校园的外来电动车,进入校园时都须在门岗处领取临时通行标识,离开校园时交回临时通行标识,并主动配合门卫检查。临时通行标识丢失的,须按相关标准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 通行标识必须与车辆、骑行人对应,不得挪用、转让、伪造、变更,若有违反则没收电动车通行标识并永久取消办理资格。
第十二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校园内通行电动车超过可容纳最大车辆数量时,保卫处有权暂停(缓)受理通行标识的办理。
第十三条 校园内禁止任何形式的买卖或出租电动车辆运营行为。
第三章 规范停放
第十四条 校园电动车区分工作车辆和非工作车辆,有序停放于划定非机动车停车棚/场,服从学校安保人员的指挥,不得在停车位上堆放易燃等物品或用其他设施占用车位。非工作车辆,不得在工作车辆充电点停放或充电。
第十五条 学校仅负责提供电动车免费停放地点,不负责保管,请各车主自行妥善保管,若发生丢失、损坏,学校概不负责。
第十六条 严禁在划定区域以外停放电动车,不得影响校园交通秩序和师生通行。对于违规停放或充电的电动车,保卫处有权对其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长期不用的电动车,不得在校园内停放。长期无人使用、无人认领的电动车,经全校公示后,学校将按有关管理制度进行清理,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章 交通安全
第十八条 电动车通过门岗或人员密集路段时下车推行、减速慢行,在校内按限速15公里/小时行驶;不载人、不拖带车辆行驶。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电动车, 限载 12 岁以下儿童 1 名。
第十九条 校内骑乘电动车行驶时应佩戴符合国家相关 标准的安全头盔。
第二十条 行课期间或相关活动举办期间,学校将采取 限定行驶路线、限定行驶时段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 坚持“安全至上、文明礼让、行人优先” 的原则,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相关法律,按照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校园限速安全行驶。校内骑乘电动车不得有以下危险行为:①超速行驶;②并排占道行驶;③不按标识行驶或逆向行驶; ④佩戴耳机行驶;⑤行驶过程中接打、使用手机;⑥其他存在安全风险的驾驶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不得使用电动车载运易燃易爆、有毒制剂等危险化学物品。
第五章 消防安全
第二十三条 校园电动车须到指定电动车充电点通过学校设置的充电装置进行规范充电(非工作车辆费用自理)。校园电动车收费充电点每天 23:00 至次日 06:30 不提供充电服务。
第二十四条 爱护消防设施,遵守防火制度,不得遮挡、损坏非机动车停车棚/场配备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不得在停车棚/场使用明火或有其他违反防火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室内外私拉乱接电源为电动车充电,严禁私自在宿舍、教室、办公楼、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校内建筑的楼梯间、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架空层、地下室等位置停放电动车和充电,严禁将电动车电池拆卸后放置在宿舍、教室、办公楼、食堂或其它封闭等场所内充电。
第六章 日常查纠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保卫处负责校园电动车安全管理日常查纠,对于违规行为采取“第一次1个月内禁止进校、第二次3个月内禁止进校、第三次收回车辆通行标识并永久取消办理资格”等措施。触犯法律的,移交辖区公安机关。师生员工可对电动车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 028-87979110(成都校区)、0831-3306110(宜宾校区)。
第二十七条 校园电动车引发交通安全、火灾事故,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电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的责任。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实行责任倒查,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驻校服务人员电动车安全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校园自行车规范停放、交通安全等事宜按 照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2024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由保卫处负责解释、修订与监督。宜宾校区参照本办法执行,相关细则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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