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师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理程序,促进学校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公正、及时地处理师生的申诉,创建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我校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校师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合法权益的处理决定存在异议,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申诉机构提出申请,请求学校申诉机构对引起争议的处理决定进行复查并做出复查处理决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并取得学校学籍的本、专科学生,在职正式教职工。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参照执行。
第四条 师生提出申诉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肃、认真地提出申诉,不得借申诉歪曲事实,提供伪证或者诬陷他人,扰乱学校教学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学校应当坚持公开、公正、有错必纠和依法、及时、适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二章 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五条 学校设立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纪检监察部门、党委工作部、校工会、法律顾问、教代会执委会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由7-9人组成。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纪委办公室,负责师生申诉申请的受理和其他日常事务工作。
第八条 作出被申诉事项决定的部门负责人不得参加校内申诉委员会。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本办法规定的师生申诉;
(二)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对申诉进行复查处理,审查申诉的具体处分或处理行为是否合法、合理与适当,并做出申诉复查处理决定;
(四)对学校及其内设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五)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申诉的适用范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师生可以依照本办法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认为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侵犯合法权益的;
(二)对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受理师生对下列事项提出的申诉:
(一)申诉事项属于第十二条规定的暂不受理范围且逾期未补正的;
(二)申诉超过本办法规定的申诉时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申诉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诉的;
(四)已撤回申诉,又无正当理由再申诉的;
(五)申诉代理人不符合第十四条要求的。
第十二条 以下两种情况的申诉暂不受理:
(一)申诉材料中无学校原处分或者处理文件;
(二)提出的书面申诉书不符合规定要求。
第四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三条 师生对学校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处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诉时限的,障碍期间视为申诉时效终止,申诉时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诉人应在障碍消除2个工作日内,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在申诉时限内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复查决定的时限,自受理书面申诉书之日起算。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提出申诉的师生是申诉人。有权提出申诉的师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诉。同提出申诉的具体处分或者处理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师生,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申诉处理。
第十五条 申诉人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提交申诉书、学校原处分或者处理文件原件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诉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年龄、所在部门、职务(或班级、学号)、家庭详细地址、本人通信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被申诉人名称;
(三)具体的申诉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
(五)提出申诉的时间。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收到申诉申请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自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不予受理,应当以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三)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暂不受理的申诉,申诉人应当在提交申诉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过期补正的视为撤诉。
第十七条 申诉期间,申诉人原处分或者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学校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诉人申请停止执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十八条 申诉人在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申诉复查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人的撤回申请后,可以终止申诉人的申诉处理工作。申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章 申诉复查与决定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并提前告知申诉人。
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进行复查处理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诉人提出申请或者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诉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申诉申请受理后,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申诉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成立申诉复查处理小组,具体办理申诉事项的复查处理工作。申诉复查处理小组成员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担任。参与原处理决定的人员不得担任申诉复查处理小组成员。
申诉复查处理小组一般应由3人或者5人组成,并由一人担任组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指定或者由申诉人选定。申诉人应当在申诉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选定申诉复查处理小组成员,逾期则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指定。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复查处理小组按以下程序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处理:
(一)提取与申诉人有关的原始处分或者处理材料,进行复查;
(二)听取申诉人的申辩,向申诉人进行书面询问;
(三)听取申诉人原处分或者处理承办单位(部门)和相关人员的意见;
(四)对申诉人提出的新证据和证据来源予以调查核实;
(五)申诉复查处理小组复查结束后,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复查报告并提出申诉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申诉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申诉复查处理小组可以自行收集证据。申诉人原处分或者处理承办单位(部门)不得自行向申诉人和相关单位(部门)及其他个人收集证据。原处理部门补充证据应经申诉复查处理小组同意。
第二十四条 证据种类如下: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申诉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第二十五条 证据应当向申诉人出示,并经申诉复查处理小组,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申诉人应当在提交申诉申请时提交证据,不能按时提交证据的,申诉复查处理小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限定其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交,逾期不能提交的,申诉复查处理小组可以根据复查情况,做出终止复查或者继续复查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 证据应当提交原件或者原物。
第二十八条 申诉复查处理小组对申诉事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审计、评估、鉴定的,应当告知申诉人交由指定的机构进行,并限期向申诉复查处理小组提交审计、评估、鉴定结论,申诉人逾期提交或者拒绝提交的,应承担不能举证的后果。
第二十九条 申诉人经申诉复查处理小组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场或者未经申诉复查处理小组许可中途退场的,视为撤回申诉。
第三十条 申诉复查处理决定做出前,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召开委员会议,听取申诉复查处理小组负责人的书面复查处理报告,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讨论,并作出复查处理决定。
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的申诉复查处理委员会议,应当有2/3 以上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到会,其做出的申诉复查处理决定方为有效,否则其复查处理决定无效。
第三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下列规定,做出申诉处理决定:
(一)通过复查认为原处分或者处理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处理(处分)恰当、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维持原处理结果;
(二)通过复查认为原处分或者处理决定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处理(处分)不当、不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完成申诉处理程序,制作规范的申诉处理决定书。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基本情况;
(二)申诉请求;
(三)审查认定的事实、依据及程序;
(四)申诉委员会作出的审查结论;
(五)申诉委员会印章、日期。
第三十三条 申诉复查处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六章 申诉处理听证会
第三十四条 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处理,可以采取听证方式进行,申诉复查处理小组根据申诉事项需要决定是否组织听证,申诉人没有申请的听证,实施前应当征得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同意。申诉人申请听证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听证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申诉人受到学校取消入学资格和退学处理决定的申诉;
(二)申诉人受到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
(三)申诉人受到学校行政职能部门处分的申诉。
第三十五条 听证应当以公开方式进行。
第三十六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申诉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和其他听证参加人。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复查处理小组组长担任,记录员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人员担任,听证员由申诉复查处理小组成员担任,也可以由申诉处理委员会邀请有关专家担任。听证主持人与听证员组成听证合议组织,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不超过7人。
第三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组织和主持听证会;
(三)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四)询问听证参加人;
(五)接受并审核有关证据;
(六)维持听证秩序,制止和处理违反听证秩序的行为;
(七)主持召开听证员合议,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听证合议组织对申诉的复查处理意见;
(八)其他应当由听证主持人履行的职责。听证员负责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听证员可以在听证过程中询问听证参加人,在听证结束后发表对申诉事项的复查处理意见。记录员负责听证前的准备工作,并认真如实地制作听证笔录。
第三十八条 申诉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与本申诉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复查处理的,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回避。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认为自己与本申诉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复查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
本条前两款规定,适用于记录员、鉴定人、勘验人等有关人员。
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其他人员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申诉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听证会召开前提出。
第三十九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申诉事项,询问申诉人是否申请回避;
(二)作出原处分或者处理决定的单位(部门)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人就提出的申诉请求、申诉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陈述和申辩;
(四)听证参加人出示证据并质证;
(五)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场的证人证言;
(六)辩论;
(七)申诉人、原处分或者处理单位(部门)作最后陈述;
(八)听证结束。
第四十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内容记入听证笔录,经参加听证活动的听证参加人审阅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情况。
第四十一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组织听证员进行合议,并根据多数听证员的意见制作听证报告,提交申诉处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二条 本章未规定的事项,适用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时限以日、月、年计算。时限不包括在途的时间,申诉复查处理有关文书在期满前交邮、发出的,不算过期。
第四十四条 申诉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诉时限之外的其他时限,在障碍消除后2个工作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时限,是否准许,由申诉复查处理小组决定。
第四十五条 申诉复查处理有关文书、通知、材料和申诉处理决定书可以直接送达申诉人或其代理人,也可以采用留置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
公告送达采取校内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7日即视为送达。
邮寄送达的,送达地址以申诉人在申诉申请书中填写的本人通信地址为准,以邮电件签收或邮电件返回日期为送达日期。
申诉人应当对其家庭详细地址和通信地址真实性负责并承担不能投递的后果。
第四十六条 上述期限,如遇学校节假日则自动顺延。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成银学发〔2024〕7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招生咨询:028-87979220 87979300 87979000
学校办公室:028-8797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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