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修订)

发布时间:2025-03-14     文章来源: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    点击量:7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安 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优化良好的育人环 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一条 校园道路管理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进校人员、 车辆必须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 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各项规定,服从管理,注意安全。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 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校园道路交通;在道路上不得从事集 会、摆摊、做操、溜旱冰、滑轮板、堆放物品等妨碍校园道 路通畅和校园安全的行为。

第三条 因校园建设需要开挖道路、 占用路面,须经 OA 办公系统安全版块“校园施工报批表”通过后方可施工。

第四条 经批准在校园道路上施工的单位,须在施工现 场的明显位置设立告示牌和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应有专人 在现场疏导行人、车辆通过;施工结束应及时修复路面,确 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五条 因举办活动需要临时占用校园道路,须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报保卫处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结束后,应及 时清理现场,恢复道路交通。

第六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是学校的公共财产,任 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和随意拆卸校园内道路交通标志和设 施。损坏校园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必须按价赔偿;故意损 坏的,交由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章  机动车管理

第七条 车辆出入校园应主动接受门卫和现场管理人员 的管理,各出入口均设有车牌自动识别系统,实行双向通行, 一杆一车。

第八条 在校教职工通过 OA 办公系统安全管理版块申请 教职工车辆免费停放。每学期开学时,各二级学院、后勤及 相关部门统一将兼职老师、送货商家、驻校服务单位车辆信 息报保卫处, 以便登记(修改)相关信息。

第九条 出租车、网约车、共享汽车不得进入校园,但 特殊情况如接送病人等除外。

第十条 摩托车禁止进入校园。

第十一条 大型货运车、施工车辆经批准方可进入校园, 并且应避开上下课时段,按指定的路线行驶,不得妨碍其它 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大型货运车倒车时,车辆后面应有人 引导,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二条 机动车进入校园必须严格遵守校园道路安全 管理制度,按照校园道路交通标识、标线行驶。

车辆在校园内应减速慢行,校园道路限速 20 公里/小时,出入校门限速 5 公里/小时;车辆通过交叉路 口、弯道、减 速带时,应减速慢行, 以非机动车和行人优先的原则通行。

第十三条 严禁车辆在校园内超速、超载、鸣笛;夜间 行车须开启近光灯,禁开远光灯;禁止车辆逆向、在非机动 车道、人行道上行驶;不得在校园内学车、练车。

第十四条 携带、运送贵重物品或大宗、大件物品离开 校园的车辆,须持有物品所属单位或物品所有人所在部门开 具的有效证明及物品清单,主动接受门卫的查验。

第十五条 新能源车辆充电收费按照扫码支付。 第三章  非机动车及行人管理

第十六条 进校人员、车辆应遵守校园安全管理的相关 制度,服从门卫管理,主动提供身份证件, 自觉接受查询。

第十七条 非机动车进入校园必须严格遵守校园道路安 全管理制度及行驶路线,在校园内应减速慢行,校园道路限 速 15 公里/小时,进出校门须下车推行。

第十八条 校园内应安全、文明骑行,严禁带人、逆向 行驶、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双手脱把等有碍道路 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 严禁共享单车(含共享电单车)进入校园。

第二十条 行人在校园内应走人行道,没有划定人行道 的道路应靠右侧路边通行;穿行道路或交叉路口时,应确认 安全后再通行。

第二十一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 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责任者带 领。

第二十二条 电动车按照学校规范充电,充电费用扫码 支付。

第四章  车辆停放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 棚是指校园内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共同划设或指定 的所有停车泊位或场所。

第二十四条 校园停车场对本校教职工登记车辆和进行 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免费开放(其他人员校内停车收费另行 规定),每名教职工通过 OA 办公系统至多录入 2 个车牌号, 同一时段限停 1 辆。除社会化考试、迎新、双选会等情况外, 不对社会车辆开放。各部门因举办大型活动或其它工作原 因,有社会车辆需进入校园的,主办单位应至少提前 1 天向 保卫处报备;需录入车牌信息的,由校内对接单位提出申请, 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保卫处。

第二十五条 车辆应按照停车指示、标识停放。遇有交 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道路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 停放。校园人行道、消防通道、楼宇出入 口、车辆与人员集 散地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禁止停泊车辆。

学校大型活动或执行特殊任务时,车辆的行驶路线和停 放应服从统一指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所有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宿舍 楼和其他附属用房及走道内一律不得停放车辆或给电瓶车充电。

第五章  违章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学校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保 卫处采取“第一次口头教育或贴条警示、第二次贴条锁车、 第三次禁止进校”等处理措施(给后勤送货车辆违规罚则另 行规定)。造成草坪、树木等绿化设施损坏的,车主携告示 单自行前往财务处缴纳赔偿款 50 元/次(损坏严重的由后勤 服务中心定损),保卫处查验缴费收据后方可开锁。

第二十八条 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 秩序,经劝导不予立即纠正的,保卫处可将有关车辆、物品 搬移现场,所涉及的经费应由涉事单位或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道路施工不按规定办理手续或不采取现场 安全措施的,可责令其停止施工,该工程管理部门应向学校 保卫处作书面解释或检查。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置

第三十条 校园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拨打公安报 警电话,保卫处应协助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维持现场 秩序,并疏通、引导车辆通行,等候公安交警部门到场处理。

第三十一条 校园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可参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损失轻微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双方)愿意通过 调解协商解决赔偿问题的, 由保卫处进行调解。

(二)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可以请求交警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修订与监督。 宜宾校区参照本办法执行,相关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原成银院发 〔2021〕87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