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

【内控机制】师德负面清单及失范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7-14     文章来源: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    点击量: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进一步推进我校师德师风建设,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修养,强化师德师风监督检查,规范教师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文件要求,并结合学校《关于加强“ 师德师风”建设的暂行办法(试行)》(成银党发〔2019〕8 号)文件精神及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员工, 以下统称教师。

第三条  学校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实行校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委教师工作部总牵头,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各单位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学校对各单位的师德建设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各基层党组织要建立健全与基层教工党支部的经常性沟通机制,发挥调动基层教工党支部的组织功能,形成中层干部联系教师、谈心谈话等制度,及时了解教师思想状况和具体诉求。

第二章 师德负面清单

第五条  教师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师德失范:

( 一 )思想政治纪律方面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或妄议党和国家大政方针,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及英雄模范,歪曲党史、国史。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在涉外活动中,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

4.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发生泄密。

5.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或发表的文字作品、制作的影音资料等存在严重的政治问题。

6.破坏民族团结,歧视、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7.在校园内传播宗教和开展宗教活动。

8.参加(宣传)邪教或参与(宣传)邪教活动;蛊惑学生参加邪教或参与邪教活动。

9.传播低级庸俗文化,携带、寄送、传播非法出版物或违禁出版物。

( 二)学术道德方面

1.在学术活动中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伪造学历、学位、资格证书、工作经历等。

2.弄虚作假,捏造、篡改实验或调研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编造虚假研究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

3.在课题成果申报、职称评审、人才评价、业绩考核、评优评先活动中编造、提供虚假学术成果和个人信息、恶意诋毁他人等。

4.未参与学术研究活动或创作工作而在研究成果中署名,或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包括为他人提供虚假署名)等。

5.未参与指导学生竞赛或青年教师业务指导活动而在竞赛或业务成果中署名,或虚构共同署名。

6. 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科研成果,或买卖论文、 由他人代写论文、代他人参加资格考试等。

7.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 三)教育教学方面

1.未经学校批准,随意调、停课或调整教学计划,并产生不良影响。

2.备课不认真,敷衍教学。

3.在命题、审题、考试等过程中泄露或变相泄露试题。

4.违反考试(评卷)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

5.不积极、主动、认真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未尽指导老师职责。

6.试卷批改、毕业设计(论文)、实验报告评阅等不认真、不严肃,违规让他人代批代阅。

7. 强迫学生处理个人或家庭事务。

8.讽刺、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 四)工作生活作风方面

1.无故不承担或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拒不接受学校及所在单位分配的其他工作。

2.违反教学纪律,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3.违反工作纪律,无故旷教( 工)。

4.擅自违规侵占或外借学校房屋及仪器设备。

5.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6.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

7. 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 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

8.作为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不履行群组管理责任,造成群组内的信息发布和言论违反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

9.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以及传销活动,包括利用网络从事上述活动。

( 五)廉洁从教( 业)方面

1.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产、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2.在招生、招聘、评审、考试、推优、评先、入党、选拔班干、奖(助、贷)学金评定、绩效考核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

3.利用职务之便,让学生或家长给自己办私事,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土特产、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休闲娱乐等活动。

4.利用对学生的影响通过实体店或网络形式向学生及家长推销推介商品或服务活动牟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5.在论文指导、评审、答辩和实习实践等人才培养环节,违规收取费用或获得不当利益。

( 六)其他方面

其他有损教师职业声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

第三章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第六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为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受理单位和调查取证单位,党委教师工作部为复核单位,学校纪委为监督单位。

第八条  师德失范行为受理、调查与处理程序:

( 一)受理。有关单位或个人接到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党委教师工作部,并开展调查核实取证。

( 二)调查。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责任单位,负责进行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其中涉及思想政治的,由党委工作部牵头调查;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科研处牵头调查;涉及教学及实验教学方面的,由教务处牵头调查;涉及工作和劳动纪律及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由人事处牵头调查。行政管理干部涉嫌有师德失范行为的,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牵头调查;专职辅导员涉嫌有师德失范行为的,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调查。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其中对部门负责人、中层管理干部进行调查,应当报经学校党委批准。

( 三)认定。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责任单位,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告知被调查教师,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记录在案。被调查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 四)处理。牵头调查部门根据认定的事实,会同被调查教师所在单位提出处理建议(失范行为人是中共党员的,由学校纪委提出党纪处分意见),经党委教师工作部复核,报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第九条  处理决定由党委教师工作部通知责任教师和所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该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党委教师工作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执行。

第十条  对师德失范教师处理期满后,根据其表现,经学校党委研究做出是否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的决定。解除处理决定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原宣布处理的范围内宣布。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一条  认定教师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实行 “ 一票否决”。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和处分。

(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 24 个月。

( 二)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应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务)关系等。

(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丧失或撤销其教师资格。

( 四)是中共党员的,同时按照党纪党规给予相应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实名举报。举报人一般应留下有效的联系方式,提供被举报人违反师德行为发生的基本事实、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  对捏造事实或伪造证据的陷害他人的举报,一经查实,认定为诬告行为。若诬告人为本校教师,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理;若诬告人非本校教师,学校将协助被诬告人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

第四章 问责

第十四条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各单位部门负责人是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五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须向学校做出检讨, 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