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

【政策规章】四川省高等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5-08-06     文章来源:四川省教育厅    点击量: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教师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教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关于健全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教师是指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的教师, 以学校名义从事教学、科研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各高校的管理人员、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博士后、工勤人员等,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师德失范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高校教师师德失范的行为

第五条 高校界定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等。

(二)损害国家利益、人民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师生安全,泄露国家秘密;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期刊、杂志、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传播虚假信息、不良信息、违法信息,传播宗教信仰,传播邪教、恐怖主义,宣扬封建迷信等。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未经学校同意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无故长期缺勤、旷工,未经学校允许脱离工作岗位等。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学业、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务;侮辱、歧视、威胁、打击报复学生等。

(六)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猥亵、性骚扰学生等。

(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及其他学术违规行为;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等。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帮困助学等工作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

(九)利用教师职业和教师岗位谋取非法利益,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公款旅游等。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其他师德失范行为。

第三章  处理的种类及方式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 一)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 6 个月,记过影响期限为 12 个月,记大过影响期为 18 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影响期限为 24 个月。高校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做出处分的,需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二)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 以及取消或暂停在职称评聘、导师遴选、评优奖励、项目申报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给予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

第七条 高校应制定师德失范行为的具体处理标准,明确具体处理措施,根据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予不同处理。

(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同时暂停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

(二)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公办高校教师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民办高校教师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党员教师同时依规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四)除按前款规定处理外,对于有虐待、猥亵、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任何学校不得再聘任其从事教学、科研及管理等工作。

第四章  处理的程序

第八条 高校要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明确受理、调查、认定、处理、复核、监督等处理程序。处理意见要通过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或学校党委常委会等决策议事机构进行审定。

第九条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过程中,要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复核、申诉。

第十条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应按照相关规定存入本人档案。

高校要建立师德师风投诉举报渠道,受理有关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对师德师风问题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高校每半年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一次师德违规问题查处情况。

第五章  监督与问责

第十一条 高校师德师风建设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权责一致、程序正当、过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 一)师德师风问题处理不及时、处置不当或者推诿隐瞒引发重大舆情;

(二)师德师风问题频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三)责令限期整改事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力;

(四)其他应予以处置的情形。

第十二条 高校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师德师风问题多发频发且长时间得不到纠正的高校,由上级主管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负面典型加大内部通报力度。对造成恶劣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负责人严肃处理,对高校采取核减招生指标、限制项目申报、取消评优评先等措施,对高校院(系)或二级部门党政负责人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可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十三条 高校要落实党组织书记和校长第一责任人职责。高校要建立健全学校党委、院(系)党组织、教师党支部三级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院(系)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高校应建立健全师德失范处理部门协作机制,明确党委教师工作部为师德失范处理的牵头部门,其他部门分工合作,各自承担相应职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高校要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及时制定本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并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25 年 9 月 6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