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

【政策规章】四川省高等学校教师师德评价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25-08-06     文章来源:四川省教育厅    点击量:15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关于教师队伍建设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为指导,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引导教师大力弘扬教育家精神,树立高尚的职业理想,争做“ 四有”好老师。

二、基本原则

( 一)坚持教师本位。充分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遵循教师成长发展规律和师德师风建设规律,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鼓励教师自省自律自强。

(二)坚持公平公正。严格考核程序,广泛听取多方意见,确保客观公正评价。

(三)坚持综合考评。将过程性评价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将教师的日常行为纳入师德师风监督体系,在年度考核时进行综合考查评价,确定考核等次。

(四)坚持绩效评价。考核结果与教师年度考核挂钩,充分发挥师德师风评价考核的导向作用,引导和激励广大教师自觉践行师德规范,不断提高自身师德水平。

三、评价考核对象

本办法所称教师是指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 “高校”)的教师,以学校名义从事教学、科研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各高校的管理人员、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博士后、工勤人员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评价考核内容

( 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传播宗教迷信、传播邪教等反动思想,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 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六)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学生资助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积极奉献社会。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不得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五、评价考核方式和程序

各高校加强组织领导,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教师师德评价考核工作。

(一)高校成立师德师风建设有关组织机构

高校应成立由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为副组长,中层干部代表为成员的学校师德师风建设有关组织机构。二级院系成立以教师党支部书记和民主推荐产生的一线教师代表等为成员的院系师德师风建设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院系教师师德评价考核工作,其中,一线教师代表不少于成员总数的 30%。

(二)师德评价考核方式

师德评价考核一般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1.平时考核。各二级院系师德师风建设组织机构注重观测教师日常师德表现和遵守纪律、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落实专人负责实时记录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并在年度考核实施前报送至二级院系师德师风建设组织机构审核汇总,为年度考核提供依据。

2.年度考核。师德年度考核每年开展一次,原则上与教师年度考核同步进行或先行考核。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按照考核方法和程序,确定教师本年度的师德评价考核等次。

3.评价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四个等次。模范遵守师德规范,在工作岗位做出突出成绩,深受师生赞誉,在较大范围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的,可确定为“优秀”等次,“优秀”等次人数不超过参加考核人数的 30%。遵守师德规范,完成岗位工作,没有师德失范行为的,可确定为“合格”等次。对出现情节较轻的师德失范行为,或在广泛征询意见时普遍认为其师德表现与本办法师德评价考核内容中的正面要求存在差距的,师德评价考核应确定为 “基本合格”。对出现情节较重的师德失范行为的,师德评价考核应确定为 “不合格”。

(三)年度考核程序

各校负责组织开展师德评价考核工作,一般采取以下程序。

1.教师自评。教师对照考核指标进行自我评价。

2.广泛征询意见。各院系在教师自评和平时考核情况的基础上,面向全体教师广泛征询意见。

3.综合评议。各院系应在个人自评、广泛征询意见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各项评议结果,提出师德评价考核初步意见和等级建议。考核结果须在二级院系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师德师风建设有关组织机构。

4.复核审定。学校师德师风建设有关组织机构对各院系报送的考核材料进行复核。

5.结果反馈。学校师德师风建设有关组织机构将复核结果反馈至院系,院系应及时向教师本人反馈考核结果,最终考核结果存入教师个人档案。针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提出具体改进建议,注重正面引导。

各高校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优化符合本师德评价考核办法的考核内容、方式和程序,各考核要素和权重由学校确定,要探索信息化评议手段,提高考核科学性、实效性。

六、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挂钩,直接作为年度考核中师德师风考评的结果,考核结果实时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二)对师德评价考核为“优秀”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推优评先、职称评审、岗位晋升、科研和人才项目申请等。

(三)师德评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应定为“不合格”,取消教师表彰资格和至少 24 个月职称评聘、岗位晋升、推优评先、科研和人才项目申请等方面的资格。

(四)师德评价考核“不合格”者,学校领导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经劝诫仍不改正的,调整工作岗位或高职低聘;对有严重失德行为,影响恶劣者,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七、本办法自 2025年9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