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安全准入管理办法
总 则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不断提高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熟悉相关安全知识,有效防止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一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工作小组负责全校实验室安全相关制度的建立与监督执行,并对实验室安全准入管理办法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第二条 各二级学院应在本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各自专业实验室特点,建立本学院实验室安全准入细则,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管理办法。
第三条 实验室负责人应严格遵守学校规定,不允许无准入资格的人员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和研究。
第二章 准入要求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拟进入实验室内学习、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拟进入实验室的教职员工、其他各类聘用人员、在校学生及外来访客等。
第五条 校内人员,各学院具体负责安排师生接受有关实验室安全的教育、培训及考试。各级实验室准入条件如下:
第六条 外来人员和临时人员由实验室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安全教育、学习和考核,具体形式由实验室领用人确定并组织实施,培训记录需留存三年。
第七条 从事特种仪器设备和生物有害及存在其他危险因素的作业人员,须由各相关单位定期组织到指定部门,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操作证书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
第三章 教育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教育内容:
(一)国家与地方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实验室常规性安全(水电、消防等)、环境保护及废弃物处置常识。
(三)实验室专项安全与环境保护知识。
(四)实验室急救知识与事故应急处理知识。
(五)专业实验室根据专业特点,学习相关的专项安全知识和设备的操作规范(流程与注意事项)等。
第九条 学习方式:通过学校或二级单位组织的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高校实验室安全事故案例、个人防护等安全讲座,或外出学习考察、参加校外培训、安全知识竞赛和安全预案的演练等形式学习。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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