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5-07-29 14:43:49       文章来源: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        点击量:2994

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校规校纪,规范学校管理,维护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学习和生活环境,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以下称:学生)。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合法性和正当性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处分决定与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没有处分依据或者不遵守规定程序的处分无效。

       第五条 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的权限作如下划分:

(一)对学生实施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学校授权学院作出处分决定,报学校备案;对违反考试纪律学生留校察看以下的处分,学校授权教学科研部门作出处分决定。

(二)对学生实施记过及以上处分由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其中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三)对学生一般违纪行为的查处、督办或审理,分别由各学院负责,送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备查;学生因考试作弊违纪行为的查处或督办,由教学科研工作部负责;对因较严重违纪行为的查处或督办,由各学院会同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

        第六条 学生对纪律处分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学生所在学院及有关职能部门不得因为学生申辩或申诉而加重对学生的处分。

        第七条 学生的违纪行为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学生的行为触犯了法律,由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学生法律责任的同时实施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八条 学生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九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在接受批评期间再次违纪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但不适用本办法第七条之规定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仅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或驱逐出境等附加刑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免于起诉或免于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策划、组织、煽动、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或煽动闹事,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者,拘留期在15天以下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受到刑事处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学生违反法律法规尚不构成犯罪也未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办法中规定的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构成开除学籍处分的违纪行为,不适用于减轻处分的条款。

       第十二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有证据证明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线索,认错态度好的;

(三)主动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四)主动承担民事责任,得到受害人谅解的;

(五)因心理障碍导致违纪(经三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且有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能力的;

(六)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三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违纪事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对有关人员进行诬陷、诱惑、威胁、打击报复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施加影响的;

(三)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他人违纪的;

(四)策划、组织、实施群体性违纪行为,或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违纪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六)在处分期限内再次违纪受到纪律处分或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七)在校外违纪或纠集校外人员在校内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侮辱、殴打教师或对教师寻衅滋事的;为发泄私愤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九)酒后滋事的;

(十)其他应从重或加重处分的;

      第十四条 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根据其违纪事实,分别处理,合并执行。合并处理时对于其中一项违纪处分达到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于数个应受处分在记过以上的,最终处分等级在留校察看以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内不得参评各类奖、助学金和荣誉称号;已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予以停发。

      第十六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恢复接受评优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十七条 在校期间因学术不端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本科生,其学士学位授予按《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章  处分调查、管理权限及处分程序

      第十八条 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实行分类负责制,涉及校园治安、消防、交通等,以及违法犯罪的,由保卫处进行调查,学生所在学院协助;违反考试纪律的、学术不端行为的,由教学科研工作部处理,学生所在学院协助;日常管理方面的违纪,由学院会同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调查。其中一般违纪行为,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调查;跨学院违纪的查证,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会同相关学院联合调查。

      第十九条 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学院应在七日内完成调查(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七日,考试违纪除外),将调查材料、书面检讨及处理建议提交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并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是实施纪律处分的主体。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处分违纪处理实行分层管理: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分管校领导、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分别代表学校具体实施纪律处分:

(一)警告、严重警告: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查决定,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二)记过:调查完成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将违纪事实材料,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查,并提出拟处分意见,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审查决定。

(三)留校察看:违纪事实查证属实后,经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由学院提出书面建议,连同原始材料,提交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审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提出拟处分意见,报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查决定。

(四)开除学籍:学院提出书面建议,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查后,经校长办公会议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决定,并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五)违反考试纪律的、学术不端行为的处分,由教学科研工作部、分管校领导审查决定。

      第二十二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由学院与受处分学生谈话,明确告知学生违纪的事实、拟处分的理由和依据以及拟处分级别,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当事学生被告知相关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该权利。

      第二十三条 学生纪律处分由学校发文处理,处分决定书内容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处分的种类、处分的依据、处分的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及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处分决定书由学校办公室以学校的名义统一行文,处分决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处分决定书由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并签字。拒绝签收的,可留置送达(两名见证人签字)或公告送达(30日后视为生效)。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五条 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照《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申诉处理办法》执行。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除外。


第四章  违纪行为及纪律处分

第一节 危及国家、公共安全和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在商业活动中,公开在广告、海报、文件、网站、媒体等载体中非法使用学校的名称或标识,造成不良影响;

(二)擅自以学校、二级学院或学生社团组织等名义在校外组织、参加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三)有其他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四)携带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明知自身患有传染病却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或防治措施;

(二)高空抛物或实施其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三)在学校张贴、散发宣传品、印刷品或拉挂横幅,造成不良影响;

(四)在校园禁火场所使用明火,且不听劝阻的,造成公共安全隐患。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传播非法或不实内容、散发传单,或采取张贴大小字报、标语,所发表的文章或在公共场所发表演说中含有政治谣言;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规,尚未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三)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学校核准登记,开展非法活动;

(五)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

(六)欺骗组织、包庇犯罪嫌疑人等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七)非法制造、贩卖、携带、私藏匕首、持有枪支、弹簧刀、砍刀等其他管制刀具;

(八)散布谣言,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九)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策划非法集会、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规,受到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者;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

(五)有其他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安全和校园管理秩序、利益的行为。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者;

(二)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言论和行为;

(三)煽动或传播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四)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破坏国家统一;

(五)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的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节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因错误言行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

(二)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或其他攻击性器具、物品,未造成伤害后果;

(三)侮辱他人、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四)隐匿、毁弃、非法占有、修改他人的通知单据、信件、邮件等,造成严重后果或实际损失;

(五)非法占有、故意占用、隐匿、毁弃、损坏公私财物。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主动挑起事端,恶语伤人,激化矛盾,先动手打人;

(二)以劝架为借口,故意偏袒一方使打架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

(三)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

(四)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等,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五)通过语言、文字、图片、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骚扰的;

(六)盗窃公私财物,不能物归原主。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致他人轻微伤害;

(二)聚众打架、动用器械打架;

(三)怂恿、教唆、指使他人打架的,其错误言行挑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

(四)参与策划、组织打架,为打架提供各种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五条 凡滋事,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致他人重伤或造成财产损失的,由致害者依法赔偿,并给予留校察看(含)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有其他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侵犯公私财产、违反网络道德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浏览播放、下载复制非法或色情淫秽文章、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内容;

(二)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者;

(三)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侵入、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讯网络,损害计算机系统及通讯网络运行和安全。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盗窃作案总价值不足人民币1000元且拒不退还;

(二)故意损坏集体或他人财物的,应照价赔偿;

(三)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过失给学校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

(四)违反学校知识产权规定,使学校权益受到损失;

(五)制作传播非法或色情淫秽影片、音像;

(六)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网络资料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他人网络隐私者。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盗窃作案总价值达到人民币1000元;

(二)破解、仿冒或者伪造校园卡以及其他校内有价支付凭证;

(三)盗用他人证件、侵占、冒领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

(四)弄虚作假,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

(五)违反学校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过失给学校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

(六)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

(七)故意破坏、损毁校园广播电视、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设备。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盗窃公章、伪造证件、协议、盗窃档案等保密文件;

(二)评论诋毁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三)非法获取、盗用信息,泄露国家和学校机密,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四)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或团伙盗窃公私财物,作案二次(不论价值多少)以上者;

(五)创办非法或色情网站;

(六)利用计算机网络散布政治谣言、宣传反动内容;

(七)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学习传播极端宗教思想;

(八)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金额较大者;

(九)作案总价值达到人民币1600元以上或两年内3次以上盗窃;

(十)入户盗窃或持凶器盗窃。

      第四十一条 有其他侵犯公私财产、知识产权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节 违反学习及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凡学校组织、学生必须参加的各类活动(含上课、晨练、晚点名、班会和其他集体活动等),无故不参加者,不履行请假批准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以及超假的,均按旷课处理(含迟到、早退),一学期内无故旷课或连续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学生无故迟到、早退和旷课、迟到、早退3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早自习按1学时计算,毕业设计(论文)、实习、军训等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每旷课1天以4学时计。

      第四十四条 旷课时数达到下列情形,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一)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2学时的,未请假离校1天,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20学时的,未请假离校2-3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30学时的,未请假离校4天,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40学时的,未请假离校5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在各类体育竞赛中服用违禁药物;

(二)找人或以技术手段为他人代学网络课程。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代替他人、让他人代替自己或让他人代替第三人到课;

(二)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十七条 抄袭、买卖学位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连续旷课超过1周但不足2周,按照《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违反相关考试管理办法的,按《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课程考试违规认定及处理办法》给予处分。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以教学科研工作部认定为准。

      第五十条 有其他违反学习、学术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节 扰乱学校、公共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违反《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扰乱正常住宿秩序,根据《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处分细则》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十二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故意损坏、占有馆藏图书;

(二)违反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三)在教学、办公区域,学生或教工公寓,以高声喧哗、起哄闹事,打砸掷物等方式,干扰正常秩序;

(四)扰乱教学和学习、工作、生活秩序,不听劝阻或造成较严重不良影响;

(五)在校园公共道路、图书馆等公共活动场合以燃烧物品、鸣放鞭炮、阻塞通行、焚烧物品等方式,干扰正常学校秩序,不听劝阻或造成较严重不良影响;

(六)校园内非公共吸烟区禁止吸烟,屡教不改;

(七)校园内禁止喝酒,屡教不改;

(八)不准在校内持有盐酸、硫酸等烈性化学品;

(九)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卡、信用卡、第三方支付账户;

(十)在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及各项资助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取消申请资格;

(十一)在参加军训、教学实习、交流交换、社会实践、就业实习、勤工助学、挂职锻炼等活动中违反学校相关规定;

(十二)故意损坏、占有馆藏图书;

(十三)擅自散发未经登记、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造成不良影响;

(十四)拒绝配合学校管理人员检查、管理和教育工作;

(十五)在宿舍、食堂等公共场所进行非学校组织的比赛类活动者;

(十六)在学校公共场所乱贴、乱涂、乱写、乱画等,经批评教育不改;

(十七)非法占有、故意占用损坏校园公用设施;

(十八)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造成不良影响者;

(十九)在互联网上撰写、转载具有歪曲事实内容者;

(二十)调戏、恐吓、威胁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

(二十一)穿拖鞋、携带食品进入教学区且不听劝阻;或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行为不雅;

(二十二)校园内同学交往举止不得体或行为不当。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恶意拨打紧急电话及学校值班电话的,情形恶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后果;

(二)盗用、冒用他人互联网用户账号造成不良影响及严重后果或实际损失;

(三)从事或协助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包括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其他违反有关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违反学校校园网有关管理规定行为的;

(五)在校内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人身伤害;

(六)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经认定非家庭经济原因造成;

(七)在违纪事件处理过程中故意作伪证;

(八)利用网络、电话、信函、信访以及各种宣传媒体捏造、夸大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损害学校声誉者;

(九)对正在执行管理、教育、服务等职责的学校管理人员的谩骂或有肢体干预和其他攻击行为。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搭建、提供电信、互联网接入等服务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提供相关帮助;

(二)非法持有毒品,吸食、注射毒品;

(三)冒用、涂改、伪造学生证,盗用校园卡、伪造成绩单或其他证件、证明性文件;

(四)私刻、伪造公章、注册章、伪造他人签名,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五)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

(六)故意破坏绿化、卫生、电梯、消防等其他安全相关设施设备,责令限期恢复或照价赔偿;

(七)组织赌博、聚众赌博、屡次赌博;

(八)参与非法传销活动,造成严重后果;

(九)利用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虚假信息、不良信息或非法信息,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

(十)违反学校门禁制度或翻越学校围墙、翻越寝室者;

(十一)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十二)学生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尚未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十三)故意撕毁学校或部门张贴的通知、公告等文件;

(十四)隐匿、毁弃损坏公私财物、私拆他人快递;

(十五)隐匿、冒用、毁弃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

(十六)在就业创业、国内外交流学习深造等方面弄虚作假,有严重失信行为,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

(十七)参与赌博,赌资较大或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参与、策划、实施、组织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三)组织或参与组织非法传销活动;

(四)侮辱、辱骂、殴打教师,造成伤害的,责令其进行赔偿;

(五)参与、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六)学生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治安管理处罚,情节较重。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二)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收留卖淫、嫖娼者;

(三)有其他违反学校规定、扰乱校园秩序行为。

      第五十八条 其他扰乱学校和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第六节 其他违纪行为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又必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办法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如无参照依据的可按处分权限研究处理。


第五章 处分期及解除程序

      第六十条 学生受纪律处分期限自学校印发处分文件之日起计算。处分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处分期限内因故休学或保留学籍的,休学或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

      第六十一条 给予学生违纪处分的同时,视违纪情节、后果和教育管理需要等,设置处分期限。期限的计算,从决定处分或决定延长处分期之日起计算。

(一)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期均为六个月;记过的处分期为十二个月;留校察看的察看期为十二个月,察看期同时为处分期。

(二)处分期满,未提交书面解除处分申请、尚未解除处分或被学校通报批评的,其处分期延长6个月,但处分期只可延长一次。延长后的处分期可简称延长期。

(三)对毕业年级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可根据学生表现和毕业时间,申请提前解除。在察看期内又发生违纪行为,按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二条 处分期届满后经考察,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且有悔改表现或明显进步的,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后提出建议,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审查,并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六十三条 解除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的,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一)非毕业班学生,在校期间有突出表现、先进事迹,未再发生违纪行为且有悔改和进步表现,可以提前解除处分(含延长期)。由学生本人书面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作出建议,由学工部提出解除处分意见并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通过后,可提前解除,但提前解除前实际处分期一般不少于4个月。

(二)毕业班学生,在处分期限内表现良好,有突出进步或立功表现,处分期限已执行过半,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三)毕业时未解除处分的学生,根据其学业完成情况和现实表现,经本人申请,由学院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意见,学校可根据其学业完成情况及学院意见作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决定。

      第六十五条 处分期或延长期满仍未书面提交解除申请,或处分、延长期未满也未解除且已过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学校可不受理其提交的解除申请,延长期限后仍不符合解除条件的,不再延长,但可就其实际表现提供写实性鉴定。

      第六十六条 处分期满前15 日内,受处分学生应书面提交解除处分申请,解除学生处分文件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草拟,学校办公室按照规定流程以学校名义发文。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办理。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成银学发〔2024〕72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教学科研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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