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把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加强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任务,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四川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教函〔2019〕27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在籍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二章 原则及组织管理
第四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第五条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第六条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七条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一般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特别困难是指学生及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困难是指学生及家庭仅能小部分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一般困难是指学生及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
第十条 学生家庭难以支付学习费用或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档次根据实际情况评定。
一、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三、特困供养学生;
四、孤残学生;
五、烈士子女;
六、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七、孤儿,且旁系亲属无资助能力的;
八、单亲家庭,且抚养亲属无固定收入或收入不足以支付学费的;
九、父母有一方患重大疾病常年卧床或长期住院治疗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学费的;
十、父母双方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学费的;
十一、家庭所在地区属于贫困山区,且被当地乡镇民政部门列为贫困户的;
十二、父母亲均下岗,未再就业的;
十三、家庭收入低,直系成员中有兄弟姐妹同时在校就读(不含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就读生),或家庭有年迈老人且无经济来源,申请人家庭需独自赡养,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十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生源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十五、家在重灾区、因灾害导致“两无”(无房屋、无收入)的;
十六、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
十七、因其他情况造成的家庭经济困难。
第十一条 能够被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况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在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材料或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相关佐证中弄虚作假的;
二、有赌博等不良嗜好;
三、在学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四、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提前告知。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
三、学校认定。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资助档次。学校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
四、结果公示。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各学院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以适当方式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要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规制度,坚持信息简洁、够用原则,公示受助学生姓名、学号、年级、班级、认定结果等基本信息,不得将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贫困原因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严格审查通过网络公示的项目和内容,公示期满后及时撤下公示内容。
第十四条 学校资助管理机构核实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以适当方式在学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后上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 学校审核通过后,学校资助管理机构将最终结果通知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并正式通知被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学院应将学生申请材料统一建档,留存备查,并将最终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导入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以备学生下一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第十六条 各学院应设立公开举报电话或邮箱,并在校园网或通过其他形式向社会及学生、家长公示,积极收集、发现学生资助评审过程中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处理。如有异议,可向学校资助管理机构提出质疑,学校资助管理机构在接到反映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校资助管理机构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六章 监督保障
第十七条 各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观察、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或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含的任何一项行为和现象者,一经核实,取消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者,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相关部门和学校工作人员在认定工作中优亲厚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各学院应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相关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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