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机制,建立健全资助政策体系,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4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3部门《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办法》(川办函〔2008〕250号)、《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8号)以及《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 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省监管局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川财教〔2024〕1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四川农商银行、成都农商银行、中国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育人中心办理的助学贷款。
第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采取信用发放的方式,不需要担保,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已经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商业助学贷款;已经获得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或商业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
第五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各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育人中心负责审批,在指定的经办银行具体办理;外省的学生按各省规定的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农村信用社或哈尔滨银行具体办理。
第二章 学校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学生资助育人中心具体实施。学生资助育人中心、各二级学院按照职责完成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生资助育人中心主要工作职责:
(一)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全面负责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二)指导各学院做好贷款学生的信息采集工作,并对全校助学贷款信息进行汇总和审核,负责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业务管理系统、四川农商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系统、中国银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系统里学校账户的管理使用和数据维护;
(三)负责贷款回执录入、报到确认工作,协同财务资产部、各学院核对处理学生助学贷款到账、入账等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全校学生的贷款政策宣传、知识培训、诚信教育工作;
(五)负责发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毕业确认通知,审核毕业确认信息;
(六)负责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联系,协同做好助学贷款管理工作,提高学生贷款履约率。
第八条 各学院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学院学生的贷款政策宣传和咨询工作,让学生充分知晓贷款政策;
(二)负责本学院学生贷款信息(含回执单、受理证明)等材料的收集、汇总和上报;
(三)负责本学院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到账信息核对工作;
(四)教育贷款学生勤俭节约,努力向学、学以致用,增强就业和报效国家、服务社会能力;
(五)负责本学院贷款学生毕业确认、还款确认及诚信教育工作,督促贷款学生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款。
第三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九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对象是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正式录取的普通全日制新生和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记录,无学校违纪处分记录等;
(三)已被我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普通全日制新生和在读的本专科学生;
(四)诚实守信、品德优良、生活俭朴、学习努力、勤奋向上,无不良嗜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六)确属家庭经济困难,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七)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家庭成员(含直系亲属)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家庭经济困难一般应符合以下基本特征之一:
1.孤儿或家庭主要成员有残疾的,且无固定经济来源的;
2.老、少、边、穷及偏远地区困难农村的贫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3.遭受重大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4.无稳定收入的单亲贫困家庭;
5.父母双方失业,且无固定经济来源;
6.父母一方失业,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
7.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异常拮据;
8.家庭收入主要劳动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保障家庭;
9.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学生家庭、孤残学生家庭、烈士子女家庭、残疾人子女家庭。
第十二条 共同借款人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的父母;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的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如借款人是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章 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专用账户,对全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贷款用途。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用。
第十五条 贷款额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每年申请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最高不超过20000元。
第十六条 贷款期限。按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制加15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2年。根据借款学生在校剩余学习年限加15年确定贷款最长期限,贷款还本宽限期为5年。
第十七条 贷款利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基准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70个基点执行。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不上浮。
第五章 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
第十八条 贷款利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贷款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第十九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因继续攻读更高学历,或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及时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书面证明。审核通过后可继续享受贴息和还本宽限期。
第二十条 风险补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风险补偿制度,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5%确定。风险补偿金由中央、地方财政按照比例分担。
第六章 贷款时间和贷款程序
第二十一条 经办行说明:
(一)国家开发银行为全国统一指定银行,负责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二)四川农商银行只针对四川地区的学生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三)中国银行仅限于四川、上海、新疆生源地学生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四)黑龙江省学生在哈尔滨银行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五)其他省份有特殊要求的,按照本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贷款时间。学生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起始时间如下:
(一)国家开发银行:7月1日—9月30日
(二)四川农商行:6月15日—10月31日
(三)中国银行:6月15日—10月31日
(四)成都农商银行:6月15日—10月31日
第二十三条 贷款申请程序:
(一)首次申请
1.当年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带上本人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共同借款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当地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
2.我校在读学生:带上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和共同借款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当地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
3.学生在国家开发银行办理贷款申请,需要登录国家开发银行网站(http://www.csls.cdb.com.cn),在线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申请信息,导出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表必须采用打印方式,不能手写。
(二)续贷学生
1.登录国家开发银行网站或APP,在线填写续贷声明(100字以上),可以远程办理,导出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
2.在四川农商银行、中国银行、哈尔滨银行办理续贷的学生,通过线上续办即可。
(三)选择经办银行
同一个学生同一学年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四条 签订借款合同。经审批同意发放的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当面签订《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第二十五条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知放款。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我校录入回执或进行报到确认后,登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统计台账、报表,并向经办银行出具《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放款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备案登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之后,经办银行应及时登录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统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息归还:
(一)利息归还。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贴息,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负责偿还;
(二)还款方式。借贷双方应协商确定一种还款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无须申请,可以提前还款。
第七章 贷款发放
第二十八条 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在秋季学期入学后一周内将贷款受理证明等贷款资料交给辅导员,二级学院指定专人汇总贷款名单后交学校学生资助育人中心,以便学生资助育人中心办理回执录入或进行报到确认。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回执通过审核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农商银行或哈尔滨银行等金融机构将贷款发放至学校的指定账户或借款学生的个人账户。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承办的助学贷款。贷款资金划转至学校指定账户后,由学校财务资产部清算学生缴纳学费情况;
(二)农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哈尔滨银行等承办的助学贷款。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学生个人的银行账户,由贷款学生转到学校账户,自行完清学费。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 贷款学生毕业前,各学院应组织开展相关诚信教育,告知学生诚信履约,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第三十一条 毕业确认。贷款学生于毕业当年8月31日前,应通过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管理系统申请毕业确认,确定贷款学生毕业后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三十二条 借款学生应主动归还国家助学贷款。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同时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严重违约者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招生咨询:028-87979220 87979300 87979000
学校网址:http://www.gingkoc.edu.cn/
学校邮箱:yxxy﹫gingkoc.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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